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广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于2025年12月17日通过《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业经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于2026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4月3日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
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认为该条例符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
(2025年12月17日通过 2026年3月26日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本市仲裁机构建设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资源集聚
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对接与规则适用
第五章 仲调衔接与工作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服务高质量发展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政府应将仲裁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相关部门及区政府按职责协同落实。
第四条 仲裁机构及其在本市分支机构应规范运作,保障仲裁庭独立办案。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仲裁裁决、日常业务或挪用资产。
第六条 允许境内外仲裁机构依法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及业务机构。
第二章 本市仲裁机构建设
第七条 本市仲裁机构由市政府统一组建,属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享有决策和管理自主权。
第八条 机构依法自主聘任熟悉国际仲裁规则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第九条 机构应明确仲裁员信息披露内容和时限。
第十条 机构自主聘用仲裁秘书提供程序服务,仲裁秘书需符合公正性和独立性标准。
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 对机构组成人员聘任、薪酬制度、仲裁规则制定、人才培养、监督机制及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资源集聚
第二十一条 推动境内外优秀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机构,加强协作打造广州仲裁品牌。
第二十二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港资、澳资企业仲裁时,可约定广州、香港或澳门为仲裁地。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机构可按规定查询政务数据库信息,履行数据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将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纳入人才计划,保障其享受住房、医疗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境外人员可凭开庭通知等办理口岸签证和停留延期。
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对接与规则适用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可约定适用境内外仲裁规则,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抵触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 特定涉外纠纷可约定以广州为仲裁地进行临时仲裁。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规范临时仲裁庭组成、规则适用及服务体系。
第三十一条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建设,共享互认仲裁员名册。
第三十三条 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仲裁分支机构可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港澳仲裁从业人员享受个税优惠政策。
第五章 仲调衔接与工作保障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财产、证据等保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可依法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应优化仲裁司法审查流程,提升港澳仲裁裁决执行效率。
第三十七条 建立仲裁前调解机制,促进和解与主动履行。
第三十八条 相关部门应加强仲裁制度宣传,推动海外投资企业使用仲裁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规范仲裁行业发展秩序。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