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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丨陈某、林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丨陈某、林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IPRdaily
202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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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互联网跨境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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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跨境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行为的处理

一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2019年11月20日)
入库编号:2024-18-1-160-001

关键词

刑事 侵犯著作权罪 信息网络传播 复制 视听作品 影视作品

裁判要旨

1. 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通过境内外协作远程控制等方式下载正版视听作品,经转码、切片、生成链接后非法传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2. 在盗版影视资源中添加赌博广告并牟利的行为,符合"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情形,可认定为具有"以营利为目的"。

3. 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应依据各行为人作用准确认定违法所得及责任等级;境外人员是否到案不影响境内组织成员的定罪量刑,组织领导者应区别于一般参与者量刑。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受境外人员指使,组建团队运营"zy.net""zy.cc"等盗版影视网站。该团伙通过远程服务器非法获取2425部影视作品(含2019年春节档影片),经转码切片、添加赌博广告及水印后生成链接并发布。涉案违法所得1250余万元,陈某获利50万元,其余人员获益1.8万至16.6万元不等。陈某曾因同类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2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林某等七人获刑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处罚金2万至17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八名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影视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陈某系主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余人员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5条第2款、第11条、第1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第4条

高卫萍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 三级高级法官

钱彦多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来源:上海三中院、上海知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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