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您的老朋友——楼梯间。
当您刚入新居,
我整洁明亮,空间宽敞!

物业工作人员每天来看我,
为我扫去身上的尘土,
夸我干净利落!

后来,
您的东西越来越多,
我快喘不过气来了,
邻居通过时一脸嫌弃和愤慨!

就连您的家门口、管道井
都成了储物间!

物业工作人员几次来劝阻,
引发了您和他们的争吵!

他们搬走杂物,
您继续堆放,
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终于,
可怕的事情发生了!

我被烧成了废墟,
甚至烧伤了逃生的邻居。

邻居重伤,
您被判决赔偿,
赔偿金额大的无法想象!


PART 01
楼道堆积杂物可能引起火灾
PART 02
楼道堆积杂物影响通行
PART 03
楼道堆积杂物影响楼道清洁
楼道禁止堆放杂物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物业紧急通知:
亲爱的小区业主们
为创造美好舒适的生活环境,
保证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不要在公共楼道区域内堆放杂物;
请不要在楼道内储存
易燃、可燃物、易引发火灾物品;
请不要在楼道内违规停放电动车;
请不要在楼道内乱堆乱放生活垃圾;
请不要在楼道内随意拉接临时电线、
违章用电;
请不要损坏、占用、拆除、挪用
消防设施和器材。
美好家园,需要我们共同守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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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与您携手共同打造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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