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位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且《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则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业主人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认定。
相关案例:
1.在(2020)川01民终12938号案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第八条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根据以上规定,车位作为专有部分面积,应当计入投票总额。但业主大会实际确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时均未计入专有部分面积中的车位面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前述规定,张某关于撤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决定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2.在(2024)川01行终1534号一案中,法院认为:作为能登记专有部分的车位应当计入该小区的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委员会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权规定停车位是否计入专有部分面积,法院认为停车位不计入专有部分面积的主张与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法院对此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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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热心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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