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出行无忧
返乡返岗乘机行李指南
新
HAPPY NEW YEAR
年
托运行李运输标准
#国内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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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位 |
重量 |
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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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舱 |
≤30KG |
100*60*4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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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
≤20KG |
100*60*4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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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票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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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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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位 |
重量 |
尺寸 |
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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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舱 |
≤32KG |
1件行李三边之和≤158cm 2件行李三边之和≤273cm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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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
≤23KG |
行李三边之和≤158cm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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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票 |
≤10KG |
行李三边之和≤115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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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部分国际及地区航线免费行李额标准可能会根据旅客所持客票的舱位等级、航线距离等发生变化,西藏航将在旅客购票时特别提醒,旅客也可向西藏航空、西藏航空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具体的收费标准。
非托运行李(即随身携带物品、手提行李)运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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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位 |
重量 |
尺寸 |
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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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舱 |
≤7KG/每件 |
20*40*55cm包含滑轮及把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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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
≤7KG |
20*40*55cm包含滑轮及把手 |
1 |
化妆品
旅客可以随身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且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每种化妆品限带1件,
单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ml。
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温馨提醒:只要容器的体积超过100ml,即使内部剩余量小于100ml,也不能携带登机,只能进行托运。所有携带的化妆品,液体容量加起来不可超过1000ml,超过则需要办理托运。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
在同一机场隔离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携带入境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如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隔离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旅客在机场隔离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隔离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充电宝、锂电池等移动电源
锂电池、充电宝禁止作为行李托运,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充电宝需要随身携带或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机上禁止使用充电宝,充电宝应处于完全关闭状态。
充电宝的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
携带正规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标识清晰的充电宝。
破损、标识不清以及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不能带上飞机;100Wh~160Wh的充电宝需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
每名旅客最多可随身携带2个充电宝。
其他带有充电设备及电池的仪器是否能登机或托运请致电官方客服电话956096详询。
香肠腊肉&火锅底料
商业销售、包装密封完好的香肠腊肉等肉类制品,可以随身携带或托运的。对于自制香肠腊肉,乘机前打包密封完好,也是可以携带的。
固态火锅底料:包装密封好的固态火锅底料,可随身携带,也可托运。
液态火锅底料:不可以随身携带乘机,不论多少,只能托运。比如:超市袋装火锅底料一般含油汁较多,油汁属液体,所以一般只能托运。
酒类、乳制品
酒类只能办理托运,且符合以下规定:
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不接受散装、家庭自酿酒精饮料,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L;
酒精含量小于或等于24%的,托运数量不受限制;
酒精含量在24%-70%(含70%)之间的,每人托运数量不超过5L;
酒精含量大于70%的,禁止办理行李托运。
候机楼隔离区内购买的酒精饮料,应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作为手提行李运输。
干乳制品类,有婴儿随行的旅客,可随身携带婴儿奶粉(有包装)过检。
对于婴儿需在机上使用的乳制品及糖尿病或其他患者需使用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旅客可随身携带适量上机。
“三超”行李
什么是“三超”行李
超重、超大、超件行李
为什么“三超”行李不能随身携带
#影响飞行安全
如果旅客随身携带行李过多,超过了飞机实际起飞重量,会造成飞机隐载,对飞行安全也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影响客舱安全
飞机遇到颠簸或其它特殊情况时,飞机所产生的巨大冲撞力可能会使行李架打开,掉落的行李易对机上人员造成意外伤害。
#影响航班正点率
“三超”行李卡控后,旅客外出办理二次托运后机场则需要对飞机载重进行重新计算和调整,这将会导致航班延误等情况发生。
#造成旅客出行不便
为不影响航班正点率,机场将通过后续航班运输卡控的“三超”行李,行李将不能与旅客通过同一航班抵达目的地,且需旅客自行前往机场提取行李,造成旅客出行不便。
购票时,您可在购票网站查看自己所购机票的行李额度、尺寸标准等是否符合对行李携带进客舱的相关要求,也可在办理值机时咨询现场工作人员。
其他规定请参考
西藏航空官网-运输总条件
(部分内容参考)
向上滑动阅览
旅客不得在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中夹带下列物品,也不得随身携带进入客舱:
7.1.1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者财产安全的物品,比如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关于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关于危险物品运输规则》以及西藏航的《危险品运输手册》中列明的以下禁运物品(包含但不限于):爆炸品;气体(包括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性气体、有毒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品;
7.1.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或出境、入境或过境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命令所禁运的物品;
7.1.3枪支及其主要零部件,符合本条件7.3.1(2)7.3.6款规定的除外含军用、民用、公务用枪、国家禁止的其他枪支: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气枪、麻醉注射枪、样品枪、道具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等;
7.1.4弹药(符合本条件7.3.1(2)7.3.6款规定的除外)、军械、警械及其主要零部件(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国家禁止的械具(电击器、防卫器等),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7.1.5国家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及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7.1.6其他物品:
(1)由于物品的危险性、不安全性,或由于其重量、体积、包装、形状或者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2)传染病病原体;
(3)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4)额定能量超过 160Wh 或锂金属含量超过8g的锂电池电子设备及备用锂电池(包括移动电源)、生产厂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或标识不清、无明确生产厂家厂商或无法确认额定能量/锂金属含量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的运输标准按照西藏航相关规定办理);
(5)未在正规零售包装内的酒精饮料;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酒精浓度超过70%,乙醇浓度为75%的酒精饮料、;医用酒精、酒精喷雾(用于消毒或清洁)、免洗抑菌液(消毒凝胶)、免洗手消毒液(消毒凝胶)、杀菌制品;
(6)活体动物(本条件7.5.6(1)7.3.1款规定的服务犬除外);
(7)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1)不得收运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收运以食用为目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2)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确需对野生动物进行航空运输的,要严格核查相关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收运;
(8)医用小型气态氧气瓶、(或空气气瓶或氧气袋、)及液氧装置液态氧气装置以及化学制氧气(如氧立得),包括已使用的空氧气瓶;
(9)易碎、易损、易腐物品及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物品(如海鲜、榴莲等);
(10)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11)自加热即食食品、自热饮料等(含有自带发热包)。
7.1.7 陌生人要求由乘机旅客为其携带的任何物品。
7.2不建议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7.2.1 下列物品西藏航强烈建议旅客不要作为托运行李或在托运行李中夹带,在满足非托运行李要求的前提下,旅客可以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1)重要文件、商业文件和资料、货币、流通票证、有价证券、汇票;
(2)珠宝首饰、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金银制品、贵重物品、贵重药材、古玩字画、绝版印刷品或手稿;
(3)易碎或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电子设备(不含备用电池);、易损电子器材;
(4)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
(5)需定时服用的药物;骨灰、乐器。
7.2.2 对托运行李中放置或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西藏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参见本条件7.9款。
7.3限制运输的物品
7.3.1下列物品因形状、长度、重量特殊或本身性质存在特殊性的行李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命令限制运输,只有在符合西藏航所规定的限制条件、数量和包装要求的情况下,并经西藏航同意,方可接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除特殊说明外,特殊行李如符合托运要求,其尺寸、重量限制同普通托运行李,超出限额的部分,西藏航将根据旅客所持客票的航线以及旅客所托运特殊行李的类别及重量,收取相应费用。旅客可向西藏航、西藏航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具体的收费标准。
7.3.1小动物、服务犬
(1)小动物是指家庭驯养的狗、猫、家鸟或者其它玩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者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西藏航有权决定小动物是否属于可运输的范围及宠物运输的方式,并且有权限制一架飞机运输宠物的数量。
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2)西藏航暂不接受以作为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的小动物。
(3)西藏航遵照民航主管部门残疾人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为符合条件的乘机人及服务犬提供运输。
(4)单独携带服务犬乘机的残疾人旅客须年满16岁。
(5)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旅客携带服务犬乘机,须在不晚于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48小时提出申请,在符合西藏航运输条件并经西藏航同意后,可由残疾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但必须为其戴上口套和系上挽具,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同时应向相关部门提供服务犬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
(6)服务犬可带入客舱免费运输,每个航班仅收运1只服务犬。若放置在货舱运输时,必须装入适当容器。
(7)服务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8)由于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拒绝入境、过境,服务犬未能按时运到,或由于正常运输条件下服务犬受伤、患病、逃逸或死亡,西藏航不承担责任,中国法律或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9)旅客应对服务犬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费用支出承担全部责任,西藏航保留事后向旅客追偿的权利。
7.3.2占座行李、占座乐器
(1)如需办理占座行李/占座乐器服务,旅客应在定座时提出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占座行李/占座乐器不计入免费行李额,费用按照旅客购买的成人销售票价计算,且和旅客所持客票的舱位服务等级保持一致。
(2)旅客带入客舱的占座行李/占座乐器由旅客自行照管,且占用每一座位的行李重量不得超过75千克;
占座行李的体积不得超过100×60×40厘米。为了保证飞行安全,旅客及其行李所占用的座位要由西藏航指定,在整个旅途中行李用安全带加以固定,必要时须用紧固物系扎牢固。
占座乐器含包装在内的体积不得超过140×50×40厘米。为了保证飞行安全,占用座位的乐器通常将安置于靠窗座位的地板上,不得阻碍旅客和其他旅客应急撤离,不得影响通过客舱舷窗观察外部情况,不得遮挡任何乘客告知和出口标志。
(3)如果运输是由连续承运人办理的,则必须取得有关连续承运人的同意。
7.3.3 精密仪器、电器、易碎、贵重行李
(1)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2)易碎、贵重行李,如需占用座位,按照本条件“占座行李”规定办理。
7.3.4 外交信袋
(1)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三边分别不超过20×40×55厘米。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西藏航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西藏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运输责任。
(2)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本条件“托运行李超限收费”规定办理。
(3)外交信袋如需占用座位,按照本条件“占座行李”规定办理。
7.3.5鲜活易腐物品
(1)鲜活易腐物品是指在一般运输条件下,因温度、湿度、气压的变化或地面运输时间等原因易于死亡或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水产品(鱼、虾、蟹类等);动物及动物类产品(如肉类、沙蚕、活赤贝、乳制品等);植物及植物类产品(如花卉、水果、蔬菜等);冰冻食品;药品等。此类物品,请旅客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如冷藏(采用干冰、冰等作为冷却剂)、保温等等,以保持其鲜活或不变质。
(2)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如种子、苗木和其他植物繁殖材料等),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疫证明。国际运输还应符合与运输有关国家关于此种物品进出口和过境规定。
(3)运输鲜活易腐物品的包装应坚固、密封,确保无异味、无液体泄漏。怕压的物品,外包装应坚固抗压,包装应能承受气温和气压的突然变化;需通风的物品,包装上应有通气孔;需冷藏冰冻的物品,容器应严密,冷却剂符合西藏航运输规定。不得使用受潮、折叠变形或者回收使用的旧泡沫箱、旧纸箱作为水产品运输包装。
(4)每件托运的鲜活易腐物品(含包装)的重量以不超过20千克为宜,每件手提的鲜活易腐物品的重量不超过5千克(可手提进入客舱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符合当地机场安检的相关规定)。
7.3.6运动器械器具
(1)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可凭出入境或所经过国家/地区的批准证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不得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体育运动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并按西藏航的规定妥善包装。此类枪支和弹药的运输应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西藏航的规定。
(2)高尔夫球具、滑雪用具、渔具等体育器具
1)无论是整套器具(球包)还是单只器具,此类体育器具必须以托运行李方式运输,不可携带进入客舱,不得将单只器具捆绑在行李箱上;
2)每位旅客限托运一套体育器具。
(3)托运的体育器具重量与旅客的其它托运行李重量合并计入所适用舱位的免费行李额;
(4)超限额行李按所适用舱位的超限额行李收费标准计算。
7.3.7 自行车
(1)自行车指单座旅行车或赛车,非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托运前轮胎必须放气;非折叠式自行车应将车把手旋转90°后固定,卸下脚踏板,必要时车轮应卸下并牢固绑在车身上;折叠式自行车应折叠并绑牢。
(2)自行车仅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每位乘客仅有一辆自行车可计入免费行李额;超出部分应按普通超限行李进行收费。
7.3.8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工具及其类似物品
(1)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工具及其类似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菜刀、餐刀、水果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等;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
(2)此类物品仅限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尺寸限制同普通托运行李;单独托运时,包装应保证安全性及内物不易被识别。
7.3.9液态物品
超出下述规定的液态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办理托运,其包装须符合民航运输规定:
(1)乘坐西藏航国内航班的旅客,可随身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液态物品(仅限旅途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等),每种液态物品携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2)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办理行李托运;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3)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
1)在同一机场隔离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携带入境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2)如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隔离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4)旅客在机场隔离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隔离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5)对于婴儿需在机上使用的乳制品及糖尿病或其他患者需使用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旅客可随身携带适量上机。
7.3.10含酒精的液态饮品
(1)仅限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标识应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升,外包装应坚固、密封,确保无异味、无液体泄漏。
(2)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但需满足始发地机场有关液体的运输要求;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总量不得超过5升。未在零售包装内及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时,西藏航将不予承运。
(3)西藏航仅承运在商业包装中酒精饮料,不接受散装、家庭自酿酒精饮料。
(4)候机楼隔离区内购买的酒精饮料,应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作为手提行李运输。
7.3.11骨灰
骨灰应按特种货物进行运输,如旅客在符合西藏航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也可由旅客随身携带进入客舱。
(1)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妥善包装。
(2)作为手提行李运输:
携带骨灰旅客的情绪不致引起同机其他旅客的觉察和反感的情况下,可由旅客随身携带进入客舱,并放置在行李架内。骨灰盒的外包装应密封妥当,保证内物不易被识别,尺寸大小不超过20×40×55厘米,重量不超过7千克。
(3)如果旅客需要为骨灰办理行李占座服务,应按“占座行李”相关规定办理。
(4)国际、地区航线,旅客应按当地海关、卫生检疫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7.3.12锂电池、移动电源
(1)西藏航强烈建议旅客将锂电池、含有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医疗装置、移动电源(如充电宝)等此类物品作为手提行李运输。
(2)此类物品的运输必须满足额定能量或锂含量限制、数量限制、相关批准规定且仅限个人自用携带;装有密封型湿电池、镍氢电池或干电池的电动轮椅或其他类似助行器(仅限于因残疾、健康、年龄等原因,行动受限旅客旅行中使用的电动轮椅)。
详细规定见西藏航空锂电池及相关设备运输规定。
7.3.13酒精棉片或酒精布、消毒、杀菌物品、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设备)、干冰、含水银的小型医用或临床体温计等详见西藏航关于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行李规定。
:
(1)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2)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可凭出入境或所经过国家/地区的批准证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不得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并按西藏航的规定妥善包装。此类枪支和弹药的运输应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西藏航的规定;
(3)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如菜刀、餐刀、水果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等;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4)干冰、液态饮品、含酒精类化妆品;
(5)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6)本条件7.5.6第(1)款规定的小动物、服务犬;
(7)因残疾、健康、年龄等原因,行动受限旅客旅行中使用的电动轮椅。
(8)锂电池、锂电池移动电源(如充电宝)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且随身携带的锂电池、锂电池移动电源(如充电宝)需满足额定能量或锂含量限制、数量限制、相关批准规定且仅限个人自用携带,具体详见西藏航空官网;
(9)不适宜在航空器货舱内运输,如精致的乐器,并且不符合本条件7.6款规定(重量、体积限制)的物品,应作为占座行李带入客。此类物品需单独付费并由旅客自行保管。
7.3.2 液态物品限制
超出下述规定的液态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办理托运,其包装须符合民航运输规定:
(1)乘坐西藏航国内航班的旅客,可随身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液态物品(仅限旅途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等),每种液态物品携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2)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办理行李托运;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3)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
1)在同一机场隔离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携带入境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2)如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隔离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4)旅客在机场隔离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隔离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5)对于婴儿需在机上使用的乳制品及糖尿病或其他患者需适用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旅客可随身携带适量上机。
7.4非托运行李(即随身携带物品、手提行李)
7.4.1非托运行李的重量、尺寸及件数限制
每位持公务舱客票的旅客可携带两件非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过7千克;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包括滑轮和把手);
每位持经济舱客票的旅客可携带一件非托运行李,重量不得超过7千克;
每件非托运行李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包括滑轮和把手),能放置在;
非托运行李应能置于客舱上方的密闭式行李架内;
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非托运行李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除此之外,旅客还可以免费携带一件可以放置在前排座椅下方的随身物品,如手提包、公文包、手提电脑包、相机包或其他类似尺寸或更小的物品。
7.4.2可带入客舱的其他物品
(1)婴儿车
携带婴儿的旅客还可以免费携带一辆全折叠轻便婴儿车进入客舱,折叠后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包括滑轮和把手),重量不得超过7千克,超过上述尺寸或重量的婴儿车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7.4.(2)4助残辅助设备
除安全原因外,航班上残疾、伤、病等行动不便的旅客所持的拐杖、假肢、电子耳蜗、助听器、盲杖、盲镜、助视器、折叠手动轮椅(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包括滑轮和把手)等小型的在旅途中随时要用到的辅助设备,可带入客舱。客舱内没有存放设施或空间的,可免费托运。
7.5托运行李
7.5.1 一般规定
(1)旅客不得托运和携带非本人的行李。
(2)对易碎、包装不符、易腐、旅客晚交运行李,超过托运行李尺寸、重量和交运时有破损的行李应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西藏航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旅客应阅知所免除责任的项目并在“旅客签字”栏内签字。
7.5.2 托运行李的包装
(1)旅客的托运行李应当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西藏航将拒绝收运或不承担损坏、破损的赔偿责任。托运行李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两件(含)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带)其它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2)旅客应在行李内部或外部应标注旅客的姓名或其他个人识别标志。
(3)西藏航接收旅客交运的托运行李后,将为旅客的每一件托运行李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7.5.3托运行李的重量、尺寸及数量限制
(1)国内航班实行计重制
1)每件托运行李最大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体积不超过100×60×4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作为货物运输,不能作为行李运输。
2)每件托运行李最小重量不得低于2千克,体积不得小于30×10×20厘米;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李,不能单独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2)国际航班实行计件制
1)除另有规定外,托运行李每件重量最大不能超过32千克,每件行李的长、宽、高三边之和最大不得超过203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作为货物运输。
2)每件托运行李重量小于2千克,或体积长、宽、高三边之和小于60厘米时,不得单独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3)如有航站对于旅客托运行李的重量和体积有更严格的限制标准的,西藏航将按照该航站具体标准执行。
7.5.4 托运行李免费行李额
(1)一般规定
1)搭乘同一飞机前往同一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同行旅客,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的,其免费行李额可按各自的票价级别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
2)团队旅客免费行李额与散客的标准一致。
3)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4)旅客非自愿改变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原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标准计算。
5)航程出现中途分程时,全航程行李额应按可享受的较高免费行李额予以执行。
6)当主航段的航班是西藏航代码共享航班时,免费行李额按承运方规则执行。
7)残疾旅客辅助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轮椅)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可以额外免费运输。
(2)国内航班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
1)持成人或儿童公务舱客票的旅客为30千克;
2)持成人或儿童经济舱客票的旅客为20千克;
3)持婴儿客票的旅客没有免费托运行李额。
(3)国际航班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
1)公务舱旅客免费行李额为2件行李,每件重量不超过32千克,每件行李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两件行李三边总和不得大于273厘米;
2)经济舱旅客免费行李额为1件行李,重量不超过23千克,三边之和不得大于158厘米。
3)持婴儿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10千克,三边之和不得大于115厘米。
4)部分国际及地区航线免费行李额标准可能会根据旅客所持客票的舱位等级、航线距离等发生变化,西藏航将在旅客购票时特别提醒,旅客也可向西藏航、西藏航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具体的收费标准。
7.5.5 托运行李超限收费
(1)旅客的托运行李超过免费行李额的部分,被称为超限额行李,旅客需为超过部分支付超限额行李费。
(2)国内航班的超限额行李费率为每千克行李重量按超限额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普通票价的1.5%,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3)国际及地区航班的超限额行李费,西藏航将根据旅客所持客票的航线,以及旅客所托运的超限行李的重量、尺寸及件数,确定旅客的超限行李费。旅客可向西藏航、西藏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具体的收费标准。
(4)超限额行李只有在旅客支付超限额行李费并由西藏航填开收费凭证后才能被承运。
(5)收费标准默认货币为人民币,特殊情况下收取旅客目的地货币时,参照目的地始发行李收费标准执行。
(6)经西藏航同意旅客可在航班的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超限额行李费不予退还。
7.5.6 特殊托运行李
特殊托运行李指形状、长度、重量特殊或本身性质存在特殊性的托运行李。除特殊说明外,每件特殊托运行李的重量限制同普通托运行李。
西藏航将根据旅客所持客票的航线以及旅客所托运特殊行李的类别及重量,收取相应费用。旅客可向西藏航、西藏航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具体的收费标准。
(1)小动物、服务犬
1)小动物是指家庭驯养的狗、猫、家鸟或者其它玩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者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西藏航有权决定小动物是否属于可运输的范围及宠物运输的方式,并且有权限制一架飞机运输宠物的数量。
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2)西藏航暂不接受以作为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的小动物。
3)西藏航遵照民航主管部门残疾人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为符合条件的乘机人及服务犬提供运输。
4)单独携带服务犬乘机的残疾人旅客须年满16岁。
5)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旅客携带服务犬乘机,须在不晚于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48小时提出申请,在符合西藏航运输条件并经西藏航同意后,可由残疾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但必须为其戴上口套和系上挽具,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同时应向相关部门提供服务犬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
6)服务犬可带入客舱免费运输,每个航班仅收运1只服务犬。若放置在货舱运输时,必须装入适当容器。
7)服务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8)由于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拒绝入境、过境,服务犬未能按时运到,或由于正常运输条件下服务犬受伤、患病、逃逸或死亡,西藏航不承担责任,中国法律或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9)旅客应对服务犬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费用支出承担全部责任,西藏航保留事后向旅客追偿的权利。
(2)占座行李
1)行李必须占用座位时,应在定座时提出申请,在取得西藏航同意后方可运输。
2)旅客带入客舱的占座行李由其自行照管,且占用每一座位的行李重量不得超过75千克,体积不得超过100×60×40厘米。为了保证飞行安全,旅客及其行李所占用的座位要由西藏航指定,在整个旅途中行李用安全带加以固定,必要时须用紧固物系扎牢固。
3)占座行李不计入免费行李额,运费按照旅客购买的成人销售票价计算。
4)如果运输是由连续承运人办理的,则必须取得有关连续承运人的同意。
(3)易碎、贵重行李,除按照本条件7.2款规定办理外,如需占用座位,按照本条件“占座行李”规定办理。
(4)外交信袋
1)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三边分别不超过20×40×55厘米。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西藏航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西藏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运输责任。
2)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本条件“托运行李超限收费”规定办理。
3)外交信袋如需占用座位,按照本条件“占座行李”规定办理。
(5)鲜活易腐物品
1)鲜活易腐物品是指在一般运输条件下,因温度、湿度、气压的变化或地面运输时间等原因易于死亡或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水产品(鱼、虾、蟹类等);动物及动物类产品(如肉类、沙蚕、活赤贝、乳制品等);植物及植物类产品(如花卉、水果、蔬菜等);冰冻食品;药品等。此类物品,请旅客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如冷藏(采用干冰、冰等作为冷却剂)、保温等等,以保持其鲜活或不变质。
2)西藏航航班不载运带有不良气味的鲜活易腐物品(如海鲜、榴莲等)。
3)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如种子、苗木和其他植物繁殖材料等),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疫证明。国际运输还应符合与运输有关国家关于此种物品进出口和过境规定。
4)运输鲜活易腐物品的包装应坚固、密封,确保无异味、无液体泄漏。怕压的物品,外包装应坚固抗压,包装应能承受气温和气压的突然变化;需通风的物品,包装上应有通气孔;需冷藏冰冻的物品,容器应严密,冷却剂符合西藏航运输规定。不得使用受潮、折叠变形或者回收使用的旧泡沫箱、旧纸箱作为水产品运输包装。
5)每件托运的鲜活易腐物品(含包装)的重量以不超过20千克为宜,每件手提的鲜活易腐物品的重量不超过5千克(可手提进入客舱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符合当地机场安检的相关规定)。
(6)高尔夫球具、滑雪用具等体育器具
1)无论是整套高尔夫球具(球包)还是单只高尔夫球杆,必须以托运行李方式运输,不可携带进入客舱;
2)每位旅客限托一套高尔夫球具;
3)托运的体育用具重量与旅客的其它托运行李重量合并计入所适用舱位的免费行李额;
4)超限额行李按所适用舱位的超限额行李收费标准计算。
(7)含酒精的液态饮品
1)含酒精的液态饮品仅限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标识应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升,外包装应坚固、密封,确保无异味、无液体泄漏。
2)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但需满足始发地机场有关液体的运输要求;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总量不得超过5升。未在零售包装内及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时,西藏航将不予承运。
3)西藏航仅承运在商业包装中酒精饮料,不接受散装、家庭自酿酒精饮料。
4)候机楼隔离区内购买的酒精饮料,应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作为手提行李运输。
7.6声明价值
西藏航暂不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
7.7行李的收运
7.7.1拒绝运输权
根据西藏航的判断,西藏航可以在通知旅客后拒绝承运旅客或旅客的行李。遇此种情形,旅客有权退票。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西藏航也有权拒绝承运旅客或旅客的行李:
(1)对本条件7.1和7.2款所列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西藏航有权拒绝运输,或者在发现后拒绝继续运输。
(2)旅客的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7.2款所列的物品,西藏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3)对携带了本条件7.3款所列限制运输的物品,如旅客未能遵守或拒绝遵守西藏航的限制运输条件,西藏航有权拒绝该行李的运输。
(4)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的外包装或内装物品不符合运输要求,西藏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5)事先未与西藏航联系做好安排的超限额行李,将有可能不作为与旅客随机的行李运输,而使用可利用后续航班运送。
(6)承运旅客或旅客的行李,违反了任何始发地、目的地、经停地或飞越地国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命令。
(7)承运旅客或旅客的行李,可能危及或者影响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便利或舒适。
7.7.2检查权
出于安全和安保需要,旅客应接受西藏航对旅客和旅客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扫描或者X射线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不在现场,西藏航也可以检查旅客的行李。如果旅客拒绝检查或不遵守安全检查规定,西藏航有权拒绝承运旅客和旅客的行李。
7.7.3托运行李的收运与交付
(1)旅客应凭有效客票,在西藏航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办理托运行李手续。如旅客要求提前托运,需提前取得西藏航的同意。
(2)在值机柜台办理行李托运手续,西藏航应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拴挂行李牌,联程托运的行李应拴挂联程行李牌,并将行李牌识别联交付旅客作为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3)旅客托运可能发生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如易碎、包装不符、易腐、旅客晚交运行李,超过托运行李尺寸、重量和交运时有破损的行李,西藏航有权要求旅客签署免除责任书,免除西藏航对此类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的赔偿责任,旅客拒绝签署的,西藏航有权拒绝运输该行李。旅客签署声明后,此类行李在运输中发生的毁灭、遗失、损坏,西藏航不承担赔偿责任。
(4)旅客应在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凭行李识别标签尽快核对并领取托运行李,必要时应提供客票供西藏航或其授权的地面服务代理人检查。只有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者才有权领取托运行李,请旅客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识别标签,西藏航不对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进行核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西藏航不承担责任。
(5)如领取托运行李的人不能出示行李票和行李牌识别联,应提供西藏航认可的证明,必要时按西藏航的要求,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给西藏航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后,方可领取行李。
(6)旅客的托运行李将尽可能与旅客同机运输,除非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方面的原因可能由后续航班运输或终止运输。
(7)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8)旅客未立即领取的行李,对于其中的易腐物品,西藏航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9)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5日仍无人认领,也未收到关于该行李运送、处置的通知,西藏航有权将该行李以速运行李方式退运回行李查询中心。由此造成行李及行李内物品损失的,西藏航不承担责任。对于旅客行李中的鲜活、易腐物品,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10)旅客超限额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情况下,应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同机运送时,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载量航班运送,西藏航可拒绝收运该旅客的超限额行李。
7.7.4 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西藏航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西藏航有权按本条件7.7.1款的规定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超限额行李费不退。
(2)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超限额行李费不退。
(3)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4)旅客无权就违章行李向西藏航主张任何权利或索赔。
7.7.5 行李退运
(1)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超限额行李费。
(2)旅客在经停地点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超限额行李费不退。
(3)由于西藏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做相应的变更,已收超限额行李费多退少不补。
7.8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7.8.1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应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应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7.8.2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西藏航或其授权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将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事件发生地办理。
首乘旅客
首次乘坐飞机的宝宝们也不要担心,西藏航空在机场已设立专属柜台,对首次乘机的旅客进行1对1问题解答,并将协助旅客顺利登机。
目前西藏航空已开通成都双流国际机场T2航站楼(P01柜台)、拉萨贡嘎国际机场首乘旅客服务。
其他城市区域可前往机场咨询台,将有专人进行解答及服务。
也可通过官方客服电话956096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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