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随着打非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金融监管部门频出重招,在很多P2P企业相继沦陷之后,股权众筹这一模式也受到了特别的“关照”。笔者根据众筹涉及非法集资案件中法官、检察官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以及辩护所涉及的核心点,总结出合法众筹一定要坚守的五条底线。正在从事众筹业务的相关企业、平台,可以通过这五个维度进行自纠自查。相应地,投资人也可以从这五个维度判断某个众筹平台或众筹项目是否靠谱。
底线1 众筹方只能是中间平台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自募、自融
这是合法众筹的核心原则,底线中的底线,简单来说就是三个字:不碰钱。
众筹方,只能是平台方,只能从中间人角度对项目做信息的介绍,然后通过种种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至项目融资方处,过程中平台方不能碰钱。
底线2 平台方、资金使用方应当彼此隔离且独立
这一条脱胎于上述平台方不碰钱的底线原则,但一些挂着股权众筹的名义实际做自融的平台,自作聪明地采取变通的做法:自己做平台方,通过实际控制的第三方进行融资。这种的做法实际上是掩耳盗铃,在刑事侦查部门的眼中,根本经不起推敲。因此,要做合法的股权众筹,就认认真真做个平台方,跟资金使用方真正做到隔离、独立。
底线3 股权众筹千万不能作出任何形式的保底保收益承诺
股权投资中的股权,性质上与债券是有区别的,债的本质是保本保收益,股的本质是投资,是共担风险。因此,股权众筹平台中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的承诺都是有问题的。
底线4 股权众筹注意人数上限的天花板
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都对股东人数有着明确约定,即以50人为上限,这是一个硬指标。平台方通过股权方式帮助融资的有限公司完成超过50人的融资,肯定是有问题的。
底线5 股权众筹一定要有股权的实际体现
现有股权众筹中,种种“代持行为”和“代持协议”非常普遍。从笔者接触的实际案例中,很多“代持”实际上就是为了突破人数限制而为的所谓变通、创新,这种突破现有经济金融秩序的变通与创新,就是犯罪。
股权投资,是一种权利,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是其内在价值基础,而通过股权登记显示其持股状态是外在要求。众筹形式中,广泛地通过代持方式募集资金,极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因此,在众筹中,投资人权益的商业登记是核心要求,不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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