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篇
央行、银保监: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2022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
文件明确: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四、本通知适用于执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点评
在倡导“房住不炒”的大原则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这一重要举措更加巩固了“房住不炒”的定位。同时,《通知》的出台将有助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保障能够提供足够且有效的金融支持,拓宽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融资空间,能够支持东莞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议市属安居类企业抓住机遇,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布局。此外,还需注意的是,新政策下或将有越来越多房企进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国有企业应有危机意识,不断提升项目建设运营水平,做大做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品牌,提升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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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月8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秉承政府引导原则、普惠保障原则、职住平衡原则、经济适用原则的四大原则,力争到“十四五”期末,东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不少于10万套,力争达到15万套,其中2022年筹集房源不少于3万套。
《意见稿》对可申请对象人群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对象以在本市就业创业并正常缴存社会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职工为主,外市企业及各类机构派驻东莞分支机构的人员、在本市实习的人员以及到本市求职的应届毕业生可租住一定期限。企事业单位筹集或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向本单位、产业园区无房职工供应。
在房源筹集方面,《意见稿》提出结合东莞市现有住房资源情况,从实际出发,灵活利用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盘活政府闲置住房等方式,多途径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筹集渠道包括鼓励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鼓励盘活存量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及其他新建配建筹集方式,并提出“鼓励承担安居房筹集建设运营任务的市属国企回收闲置和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支持政策方面,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享受用地、简化审批、税费、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其中,用地支持部分,住房需求较大的产业园区用地面积占比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资金支持部分,未获得上级资金(足额)补助的项目,市财政可按安排资金补助,其中对企业投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建设项目,按项目配套设施投资额给予补助。
在项目运营方面,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首次出租或调整租金时,需向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租金标准,租金年均上涨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收益分配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运营模式,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租金收入归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所有,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点评
《意见稿》的出台为东莞市进一步深化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文件中大力鼓励不同主体的投资方式,从多个渠道筹集房源,同时给予相关支持政策。建议市属安居类企业积极通过盘活存量住房、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渠道加快筹集房源,且重点关注“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任务目标排名靠前的镇街;建议园区开发企业结合住房需求,适当提高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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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篇
东莞:2021年首店经济资金申报指南
1月27日,市商务局印发了《东莞市2021年首店经济资金申报指南》,做为《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 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东府〔2021〕25号)的补充文件,《指南》对首店首发经济分类和评价标准、首店认定、资金申报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指南》对首店和招引首店的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均进行奖励补贴,其中针对首店的包括首店引进奖励、首店门店装修补助、首店租金减免补助、新品首发首秀补贴及品牌门店升级补助。其中对新品发布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其他奖补如下表:
针对招引首店的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给予招引企业奖励及装修补助,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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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升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镇固废处理及利用效率
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指出到2025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70万吨/日左右,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
《指导意见》提出加快补齐能力短板。健全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提升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强化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科学布局建设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同时,文件要求着力构建一体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推动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统筹规划。鼓励建设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多位一体”的综合处置基地。持续推进县域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强化设施协同高效衔接。发挥环境基础设施协同处置功能,打破跨领域协同处置机制障碍,重点推动市政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渗滤液与污水处理、焚烧炉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等有效衔接,提升协同处置效果。
《指导意见》也要求提升建设运营市场化水平。积极营造规范开放市场环境;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第三方治理模式和体制机制创新,按照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原则,以园区、产业基地等工业集聚区为重点,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鼓励大型环保集团、具有专业能力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组建联合体,按照统筹规划建设、系统协同运营、多领域专业化治理的原则,对区域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提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
点评
《指导意见》对“十四五”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进行了系统布局和统筹谋划。相关环保企业应抓住机遇,在现有的综合处置基地基础上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扩大处理容量及资源化利用产能,进一步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协同处置功能。同时积极与其他成熟环保企业合作,在治理托管业务或垃圾、废物回收处理技术等方面展开深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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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等八部门:力争2025年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57%
2月10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明确到2025年,大宗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明显提升,重点行业工业固废产生强度下降,再生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力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57%,其中:冶炼渣达到73%,工业副产石膏达到73%,赤泥综合利用水平有效提高。主要再生资源品种利用量超过 4.8 亿吨,其中废钢铁 3.2 亿吨,废有色金属 2000 万吨,废纸 6000 万吨。
《实施方案》聚焦工业固废减量化、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提出3大工程,17项任务:
1.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提质增效工程:推动技术升级降低固废产生强度,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动工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加快工业固废规模化高效利用。推动工业固废按元素价值综合开发利用;提升复杂难用固废综合利用能力;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量效齐增;提高赤泥综合利用水平;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固废源头减量。严控新增钢铁、电解铝等相关行业产能规模。
2.再生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工程:推进再生资源规范化利用,实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旧轮胎、废纸、废旧动力电池、废旧手机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提升再生资源利用价值。加强大数据、区块链等互联网技术在再生资源领域的应用,助力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高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完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深化废塑料循环利用;探索新兴固废综合利用路径。研究制定船舶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循环利用方案。
3.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提升工程:强化跨产业协同利用。加强产业间合作,促进煤炭开采、冶金、建材、石化化工等产业协同耦合发展,促进固废资源跨产业协同利用;加强跨区域协同利用;推动工业装置协同处理城镇固废。加快工业装置协同处置技术升级改造,支持水泥、钢铁、火电等工业窑炉以及炼油、煤气化、烧碱等石化化工装置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加强数字化赋能;推进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校、行业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合作,创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创新平台;强化行业标杆引领。
点评
《实施方案》对现有的工业固废处理现状提出了改善要求,并对后续的工业固废缩量及规模化高效利用提供了明确的实施道路。相关的环保企业应积极落实《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将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化先进技术融入固废处理过程中,做到处废、回收智能化发展,用技术创新带动规模化发展。同时,不断提升杂难固废的资源化利用能力,积极参与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探寻新型固废综合利用技术路线,提升现有固废回收的处理与利用效率,推动固废高附加价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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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1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要求到202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8%、8%、10%以上、10%以上。
为合理完成目标,《方案》部署了十大重点工程,包括: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
其中,在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方面,文件鼓励引导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推动工业园区能源系统整体优化和污染综合整治,鼓励工业企业、园区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在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方面,鼓励加快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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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能源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制度框架加快完善
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要求到2030年,基本建立完整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基本制度和政策体系,形成非化石能源既基本满足能源需求增量又规模化替代化石能源存量、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全面增强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
在完善引导绿色能源消费的制度和政策体系方面,《意见》要求,完善能耗“双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完善工业领域绿色能源消费支持政策,在符合电力规划布局和电网安全运行条件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创新电力输送及运行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就近向产业园区或企业供电,鼓励产业园区或企业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绿色电力;完善建筑绿色用能和清洁取暖政策;完善交通运输领域能源清洁替代政策。
在建立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能源开发利用新机制方面,《意见》提出,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
在完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运行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加强新型电力系统顶层设计。推动电力来源清洁化和终端能源消费电气化,适应新能源电力发展需要制定新型电力系统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鼓励各类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在建立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科技创新体系方面,《意见》则提倡建立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机制。推动构建以需求端技术进步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上下游协同、供应链协作的清洁低碳能源技术创新促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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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碳排放计算导则(试行)》
为贯彻国家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助力广东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工作,规范建筑碳排放计算方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建筑碳排放计算导则(试行)》,指导建筑碳排放计算。
本导则按照建筑领域碳排放计算边界,给出了建造、运行、拆除三个阶段的碳排放核算方法,若要计算建筑全生命期的碳排放,则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的碳排放可参考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2019)的规定计算。此外,本导则既可用于已建成建筑的碳排放计算,也可用于设计阶段的建筑碳排放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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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董事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