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篇
东莞:生活垃圾分类新规正式公布,最高罚款50万元!
4月20日,东莞市政府公开发布《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明确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涵盖8个章节,共47条规定,从垃圾分类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工作机制、法律责任等方式都做了明确且详细的规定。明确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垃圾分类”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职责内容。
——对相关单位要求方面:
《规定》提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载体在小区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开展源头减量、定时定点投放和分类投放工作,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并提出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转运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
《规定》同时在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禁止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餐厨垃圾活动。
《规定》还明确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由物业服务人负责;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法律责任方面:
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职责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或者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评
《规定》与各单位和个人均息息相关。1.物业企业、工程建设企业、经营场所管理企业、国有企业行政部门等,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个人也应按规定进行垃圾投放。
2.对垃圾处理单位而言,实行垃圾分类后,会出现餐厨垃圾的增多和用于焚烧的其他垃圾减少,应做好相应预判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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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篇
财政部、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
4月17日,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具体公告如下: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补充信息】根据2022年第14号公告,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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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城事业篇
东莞:开展2022年度东莞市科技人才创业计划入库申报
4月20日,市科技局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东莞市科技人才创业计划入库申报的补充通知》,要求加快推进2022年东莞市扶持科技人才创业计划入库申报与评审工作。申报时间节点如下:
2022年扶持科技人才创业计划入库申报常年受理,拟分别定于6月和9月启动集中评审,申报时间节点如下:
(一)6月份集中评审面向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莞成立或迁入的创业企业,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和企业于5月24日(星期二)前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网上申报,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请于5月31日(星期二)前完成网上审核;
(二)9月份集中评审面向2022年5月1日后在莞成立或迁入的创业企业、尚未成立但有意向在莞创业的科技人才,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和企业于8月24日(星期三)前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网上申报,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请于8月31日(星期三)前完成网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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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展2022年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相关说明
4月18日,省工信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四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类别包括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和示范城市四个类别。其中,示范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示范项目面向共享制造开展遴选;示范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示范城市分为综合类和工业设计特色类,都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措施举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
推荐名额规定方面,已获评工业和信息化部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的地市可推荐示范企业不超过5个、示范平台(共享制造类)不超过1个、示范平台(其他类)不超过2个、示范项目不超过2个。其他地市推荐示范企业不超过3个、示范平台(共享制造类)不超过1个、示范平台(其他类)不超过2个、示范项目不超过1个。示范城市在各地级以上城市中产生,根据本地区服务型制造发展情况积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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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组织推荐202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4月21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根据《通知》,申报企业应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突出成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编写要求按《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省属企业在注册地申报。
《通知》要求请各地市对企业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择优推荐。广州市不超过3家企业,其他各地市不超过2家企业。
《通知》要求各地市将推荐企业相关资料于5月13日前报送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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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推动名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
4月19日,东莞科技局印发《东莞市推动名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提出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研究生基地打造成为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的前沿阵地,为东莞市科技产业创新发展输送一大批高层次创新人才。
《计划》提出了5大方面共17项具体培养措施,涵盖管理体系建设、招生渠道、基础工作建设、培养载体建设及创业平台建设。
其中,《计划》提出巩固联合培养(实践)单位的主体地位,构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体系。深入挖掘企业项目与人才需求,充实企业项目与研究生需求信息库,精准对接高校学科领域,建立高校供给与企业需求精准匹配系统。
加强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建设,提升研究生管理服务水平。主动了解企业的项目和人才需求并推动校企对接,协助校企研究生培养特色课程建设,深度参与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
拓展研究生培养渠道,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扩大研究生联合培养规模,重点推动与制造业领域知名度高、与我市产业特点匹配度高的高校院所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推动一批合作高校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东莞专项”。
此外,《规划》鼓励吸引研究生留莞创新创业,打造优质就业创业平台。文件提出搭建研究生就业对接服务平台,加强在莞联合培养(实践)研究生与我市重点企业的交流与对接,不定期召开“走进民企”活动,加深联合培养(实践)研究生对企业的认知。
点评
人才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东莞市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战略支撑,《规划》的出台强调了建立健全研究生引进、培养、留存的全流程体系建设要求,通过高层次人才集聚推动东莞市科技水平升级及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议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加强作为企业及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的中介作用,主动对接不同业务类型的园区企业,针对性地形成研究生实习生需求并对接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协助企业与发展中心形成良好的合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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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篇
东莞:海绵城市建设新突破
4月19日,东莞住建局印发《东莞市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市建设指引(试行)》,进一步推进东莞市海绵城市建设。《指引》详述了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建设的规划与建设,让东莞海绵城市建设又有了新的突破与进展。
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定义为运用了低影响开发理念,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提高对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利用和排放功能的建筑与小区,包括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及其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小区道路、小区绿地和低影响开发设施等。
《指引》从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要点、低影响开发技术及设施、植物选择、工程建设、验收及维护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引。《指引》同时提出海绵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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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董事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