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类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将“三旧”改造写进地方性法规
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监督检查。
国土空间规划方面,强调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定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不得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要细化落实国家和省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科学划定“三区三线”,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的批准权限,分别细化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批主体及报批程序。
耕地保护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制度。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通过开垦、缴纳耕地开垦费或耕地指标调剂的方式落实占补平衡。建立耕地保护奖励机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面,明确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办理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补充,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增加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程序,补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主动组织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明确建立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建立不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决定腾退土地的非诉执行机制。明确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规定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方面,规定新供应国有工业用地,地方政府可以与工业用地取得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地级以上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探索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引导和推动城中村、城边村、村镇工业集聚区等可连片开发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村民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鼓励利用闲置的宅基地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用途,或者复垦为农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项建设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稳妥有序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三旧”改造应依法保护相关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古树名木等,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完善临时用地管理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点评
《条例》是对现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全面修订,与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衔接,并结合广东省实际,对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其中,补充了“建设占用未利用地”流程上的漏洞,规定需办理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并明确了审批权限;对土地征收程序、征地补偿费用相关规定等均进行了细化补充;授权地级市、县政府探索以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既促进工业用地高效使用,又减轻企业初始用地成本,有助于招引培育有较大发展潜力但前期资金压力较大的企业;将“三旧”改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固化“三旧”改造工作的法定地位,增强了市场改造主体的信心和预期,同时针对一些地区在城乡建设中出现的大拆大建、砍伐迁移名木古树等问题,衔接上位法,补充规定“三旧”改造过程中要注重依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尊重群众意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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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新政扩大行业范围,住宿和餐饮业可参与留抵退税
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底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
其中,《公告》提出: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点评
点评:公告进一步扩大了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使得受惠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可根据公告,从7月起向税务机关提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或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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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城事业类
东莞: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倍增,推动东莞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6月6日,东莞市工信局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企业遴选考核办法》,采取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方式,推动东莞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表明“倍增计划”企业包括“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包括名誉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其中,名誉试点企业是指上年度营业收入或产值规模超50亿元,或者在倍增期限内提前完成营业收入倍增的企业;协同倍增企业为“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后备库企业。
同时《办法》提出以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支柱产业为重点方向,遴选出全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总数500家左右,协同倍增企业总数500家左右。
此外,《办法》还指出,将完善“倍增计划”企业高质量评价体系,从企业规模、企业效益、投资规模、研发投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倍增计划”企业基本申报条件为:在我市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名誉试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或产值一般达到50亿元,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试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1亿元,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试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协同倍增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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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关于举办2022年“创客广东”东莞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6月10日,东莞市工信局针对5月17日印发的《关于举办2022年“创客广东”东莞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进行了部分时间节点的修改,将本次大赛时间从2022年5月10日(周二)-6月30日(周四)修改为2022年5月10日(周二)-7月28日(周四)。
本次大赛以“创客广东,匠心冠品”为主题,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设置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机器人、新材料、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与健康、新能源等8个参赛领域。比赛将分为企业组及创客组进行,具体参赛条件及时间安排请参考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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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落实省级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企业最高可获100万资金支持
6月10日,东莞工信局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
入库项目分为专精特新等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和“创客广东”大赛支持落地奖补项目,分别扶持2022年5月31日前认定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企业(含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和“创客广东”大赛获奖落地并获得股权融资的项目单位。
扶持范围及额度方面:
专精特新等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扶持对象将获得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并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总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给予补助(时间、额度核定以利息单实际发生额为准),补助额度按照单个企业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利息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创客广东”大赛支持落地奖补项目的扶持对象自获奖之日起1年内成功获得股权融资的(以在银行入账时间和金额为准,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之间不能有关联关系,即股东/法人/高管不能重合),按照不超过其融资额度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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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展2023年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入库储备工作
6月7日,广东省工信厅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引导我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推动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广泛应用,提升我省重大技术装备水平。
此次申报主要针对符合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要求的装备产品,且已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实行事后奖补,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产品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支持额度不低于100万元。具体奖补标准按照粤工信规字〔2021〕3号文第九条规定执行。
具体申报指南请参照政策原文附件。
补充:粤工信规字〔2021〕3号文第九条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1.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套,单台装备、单批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台(批)。
2.对符合《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套,单台装备、单批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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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董事会办公室
责编:廖鑫晖
校对:胡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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