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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东莞M0用地管理或迎重大调整

政策速递|东莞M0用地管理或迎重大调整 东实集团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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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城事业类

东莞:拟发布M0用地新政,市属、镇属国企及制造行业龙头企业或将成新型产业园区开发主力军


8月25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针对《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分10章、共43条,内容包括资格准入、规划建设管理、用地管理、土地/用房贡献、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管理、履约管理等多个方面。


其中:

一、开发主体准入要求

(一)新增用地M0项目开发主体原则上限定为制造行业龙头企业市属(园区)国有独资企业、镇街下属独资企业。支持高成长性企业通过“联合竞买”方式开发建设新增用地M0项目。


(二)“工改M0”项目开发主体应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或具备园区项目开发运营经验。支持市属(园区)国有企业、镇街下属企业参与开发建设“工改M0”项目。


(三)已出让土地转M0项目开发主体限定为土地使用权人,适用于盘活具有合法建设用地使用权、不适宜规划为传统工业用途的工业用地。


(四)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存量土地开发建设M0项目,支持其联合园区运营经验丰富、招商实力较强的企业共同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可分割转让比例及面积

(一)新增用地M0项目以自持为主,确需分割转让的,可限价分割转让给拟上市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等优质企业的总部使用;“工改M0”项目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9%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的M0项目、已出让土地转M0项目不得分割转让。


(三)占地面积小于50亩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得分割转让。同一开发主体将多宗相邻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作为一个项目整体规划且占地面积超过50亩的,不受此限。


(四)鼓励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产业用房按幢、按层分割。分割转让给单个企业且计容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相应计容建筑面积按照0.8系数折算计入该项目分割转让面积。


(五)除市属(园区)国企开发建设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外,其他M0项目开发主体最终自持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


(六)可分割M0项目的部分产业用房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条件后允许分拆进行不动产登记、销售、转让。产业用房可按基本单元分割,工业厂房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其他产业用房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三、土地、用房贡献

(一)新增用地M0项目实行“一地一策”,由属地镇街(园区)结合地块公开出让方案明确贡献用房比例。原则上容积率3.0—5.0(含)的项目至少按照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贡献用房,容积率5.0以上的项目至少按照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贡献用房


(二)“工改M0”项目需将项目总占地面积15%的土地无偿贡献给政府。贡献土地小于10000平方米的可不贡献土地,按照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底价的2倍缴纳相应部分土地的地价。


(三)已出让土地转M0项目需将项目总占地面积30%的土地无偿贡献给政府。贡献土地小于5000平方米的可不贡献土地,按照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底价的2倍缴纳相应部分土地的地价。


(四)市属(园区)国有企业开发建设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可不贡献土地、用房。


(五)不可分割M0项目开发主体可按市场评估价向政府申请以货币折抵贡献用房。贡献用房面积少于5000平方米的,原则上由开发主体以贡献用房的市场评估价采取货币折抵。市场评估价由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六)市政府持有的贡献用房,作为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委注资到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统筹招商和管理。


四、M0配套(含混合用地)

(一)配套宿舍可参照东莞“公租房”标准进行设计,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其中,单套建筑面积40平方米(含)以下的合计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配套宿舍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


(二)支持在新型产业用地(M0)基础上配置一定比例的一类工业用地(M1)、商业办公用地(C2)、配套型住宅用地(R0)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统一进行规划、功能适当混合。


(三)仅城市更新单元面积150亩以上的“工改M0”项目允许配置一定比例的配套型住宅用地(R0),且须符合《东莞市工业保护线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配套型住宅用地(R0)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仅含M0、C2、R0)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仅限定出售给M0项目入驻企业。


(四)配套型住宅用地(R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3.0,参照《东莞市三限房建设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


(五)配套型住宅(R0)实行“销售绑定”机制,买受方应是持有同一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内产业用房不动产权证书的企业。入驻企业退出的,应同步退出已购买的配套型住宅(R0),且优先由原项目开发主体、政府及其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按原销售价格进行回购。



点评


《办法》对新兴产业用地的资格准入认定、选址准入要求、年度规模控制、资格准入办理、规划技术参数、建筑设计要求、供地方式、分割转让比例、退出机制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1.从“资格准入认定”方面的调整来看制造行业龙头企业、市属(园区)国有独资企业、镇街下属独资企业及实力较强的高成长性企业或将成为未来一个时期东莞M0项目开发运营的主力军。


2.在土地、用房贡献方面,相较于2019发布的《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贡献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办法》有较大调整,一是降低了新增用地M0项目的贡献用房比例。二是“工改M0”项目由可采取贡献土地或贡献产业用房方式,调整为仅采取贡献土地的方式。三调整了已出让土地转M0项目的贡献方式,由贡献一定比例的产业用房调整为贡献30%的土地。四明确了市属(园区)国有企业开发的M0项目可不贡献土地、用房。《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旧《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细化,对新增用地M0项目和国企开发M0项目给予一定政策倾斜。


3.在分割转让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新增用地M0项目以自持为主,如需分割可转让至优质企业作为总部使用,分割转让比例由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工改M0”项目的要求与2018年的旧《办法》相同,可分割转让比例不得高于49%;除市属(园区)国企开发的项目外的M0项目开发主体均不得自持低于10%的产业用房;此外,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分割面积标准也由不得少于 300 平方米上调至工业厂房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他产业用房不少于1000平方米。


可以看出,《办法》中,虽不同类型的项目分割标准不一样,但同样都鼓励开发企业自持产业用房。同时,在新增用地M0项目中,如需分割,分割转让对象限定为优质企业,具体分割比例并没有限制,可经审定后调整。而基本单元分割面积的提高也表明对受让企业的实力要求也有所提高


整体来说,《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精细化管控,严控分割转让,引导产业用房流入真正有需求的优质实体企业,提升经济效益。


4.在配套建设方面,《办法》支持配置一定比例的一类工业用地、商业办公用地、配套型住宅用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其中配套型住宅用地参照《东莞市三限房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通过提高产业园区的功能性,满足入驻企业和员工的日常配套需求,增加企业留驻意愿,降低产业流失率。


建议东莞市属国企和镇属企业可持续关注政策后续落地情况,并持续强化在产业园区开发和综合运营方面的能力,为后续竞取和运营项目做好准备。同时,《办法》目前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各界人士均可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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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广东省:赋予东莞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动科创制造业快速发展


8月29日,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东莞新时代加快高质量发展打造科创制造强市的意见》,推动东莞全面提升发展能级,顺应新时代要求加快高质量发展,打造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业强市,增强珠三角地区核心引擎的战略支撑。


《意见》提出,东莞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强化源头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松山湖科学城),探索在松山湖科学城复制推广广州、深圳省级权限范围内的科创政策完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将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核推荐权限下放东莞实施,支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探索开展科技创新体制改革,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支持建设东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加快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集聚,完善科技人才引进政策,加大省重大人才工程对东莞的支持。


《意见》要求,东莞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提升制造业发展能级,建设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和技术创新平台,培育“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依托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建设新材料研发制造生态圈。打造广深“双城”联结纽带,强化两市战略协同、产业互补、交通互联。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东莞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与省级产业基金加强合作,开展省级供应链金融平台创新试点。


《意见》鼓励,东莞打造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节点城市。推进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强化城际轨道交通衔接,支持穗莞、深莞地铁对接。增强畅通国内大循环功能,支持建设区域消费中心,支持东莞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发展,大力发展“首店经济”,探索建设有地方特色的市内免税店,鼓励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支持东莞创建省外资外贸发展赋能升级试验区,巩固传统出口市场优势。


《意见》明确,东莞打造宜居宜业高品质现代化都市。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开展“产业标准地”改革,完善政府与企业混合成因的闲置土地盘活新机制,加快盘活存量用地。建立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制度,持续推进“三旧”改造,创新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机制,加大对“工改工”项目支持力度,加快村级工业园改造。扩大优质公共服务供给。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此外,《意见》提出赋予东莞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支持东莞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先行先试改革探索提供法治保障。支持东莞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对教育等民生领域编制保障力度。对东莞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加强用地、用林等要素支撑。



点评


作为全国制造业最发达、产业综合配套能力最强的城市之一,东莞一直以“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做为城市发展方针,此次《意见》中再次强调支持东莞高质量发展科创制造业,是对东莞聚焦“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的高度肯定。


《意见》最大亮点为赋予东莞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支持东莞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等领域先行先试改革探索提供法治保障。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下放将有利于东莞充分盘活低效能产值土地,高效完成土地整备目标,为重大项目引进、产业升级腾出空间,从而提升东莞的发展能级,为东莞产业经济、产业地产带来重大利好,推动各类科创制造业稳步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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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数据官,强化数据驱动的战略导向

8月24日,广东省工信厅印发《广东省企业首席数据官建设指南》,提出企业设立首席数据官(以下简称CDO),加强数据管理,推进数据资产化和数据驱动决策,完善数据标准制度,推动数据价值深度挖掘和应用,推进数据资源市场化配置,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体制机制。


《指南》提出,企业CDO应设置在企业决策层,是企业对数据资产的使用管理和安全全面负责的高层管理人员,由企业自主聘任并授权其开展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参照副职负责人的选聘任用程序设置CDO,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汇报。鼓励大型企业以业务驱动设立数据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数据资产管理部门。


《指南》要求,CDO应具有:数据资产管理领导能力、数据规划和执行能力、数据价值行业洞察能力、数据资产运营和增值能力、数据基础平台自研建设能力。同时负责:数据治理、数据增富、数字增值、数据安全、数据人才、数据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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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类

东莞:开展工程企业信用评级动态管理,加快构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8月26日,东莞市住建局印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行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办法》中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工程鉴定等建筑活动的企业、机构。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的活动。


《办法》提出,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等级分A、B、C和不定级四个级别。企业信用分值总分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90-100分的为B级,80-90分(不含90分)的为C级,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定级。根据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对其中信用分高的优质企业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选择A级中信用分高的优质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二、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对不定级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或不定级的企业,发包人、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或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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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董事会办公室

责编:廖鑫晖

校对:黄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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