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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东莞新政加快培育“专精特新”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程序出台

政策速递|东莞新政加快培育“专精特新”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程序出台 东实集团
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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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城事业类

东莞:17条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专精特新”企业


7月6日,东莞市工信局印发《东莞市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的若干措施》,加快推动我市“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立足企业成长规律,秉持全生命周期服务和支持的理念,从空间、技术、资本、市场、人才、管理等全方位要素,为处于各发展阶段的“专精特新”企业赋能。


实施企业分级培育,构建梯度发展格局。


《若干措施》鼓励建立国家、省、市三级梯度培育体系,对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鼓励实施倍增协同发展计划,对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视同我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参照享受“倍增计划”政策扶持。


增加空间要素供给,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鼓励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园,用三年左右时间,集中打造水乡功能区、滨海湾新区、石排镇等市级“专精特新”产业园,每个产业园为“专精特新”企业专供产业空间不少于300亩,引进“专精特新”企业不少于20家,培育上市企业5家以上。


支持“专精特新”产业园申报省级以上园区,对每个“专精特新”产业园给予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扶持。其中,企业租用产业园的办公和生产场地最高补助100万元;企业购买产业园的办公和生产用地最高补助300万元;产业园引进市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产业园所在镇街(园区)结合实际,制定“一园一策”的扶持政策。


此外《若干措施》提出创新土地供应模式,以“专精特新”企业为试点,加快推动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探索企业遴选、联合建设、分证登记、履约监管、土地退出等措施。支持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专精特新”企业原合法使用并已建成投产的集体工业用地和零星用地,可按相关规定在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连同地上附着的建(构)筑物一并公开出让。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M0(新型产业)用地、“工改工”等可实施产权分割销售的项目,面向“专精特新”企业实施产权分割转让及不动产权证办理时,放宽购置限制、准入标准、考核条件。


加大创新要素支持,提高企业竞争实力。


《若干措施》要求强化创新服务平台支撑,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对接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专精特新”企业与大型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对接研发所需科技人才和实验设备。


强化资本要素对接,提升企业发展速度。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市属国企、“专精特新”产业园所在镇街(园区)、行业龙头企业设立创业投资、科技产业投资基金,专注投资“专精特新”企业。支持行业并购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开展横向、纵向并购,整合上下游链条,强化产业链地位,逐步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支持企业上市发展,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的合作,助推“专精特新”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优先纳入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开展“一对一”上市辅导服务,提供上市全周期服务。


完善人才要素保障,夯实企业发展后劲。


鼓励开展素质提升专项培训,对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一流大学培训资源。完善人才相关保障,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我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范围,对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经济奖励。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共有产权住房定向分配范围,对于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原则上分别定向分配不少于3个和2个共有产权房指标。给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骨干人员子女配置入读民办中小学学费补助指标。



点评


《若干措施》的出台,从企业培育、空间供给、创新支持、资本注入、产业链融通发展、人才支持、政府服务等方面支持中小优质企业发展。建议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开发运营商积极打造“专精特新”产业园,并充分利用资金支持、创新要素支持和产业空间政策支持积极引入“专精特新”企业;积极搭建企业与创新创业平台、科技共享平台、融资平台及科研学术平台的沟通桥梁,为“专精特新”企业和有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创新要素、资本要素、人才要素支撑,争取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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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22条政策措施“稳工业”,鼓励加大力度实施“工改工”连片改造


7月7日,市工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从稳定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稳定重点工业企业资源要素保障、推动企业扩能提质增效、支持优质企业加快发展、全面优化企业服务5个方面提出了22条政策措施。


稳定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


《若干措施》提出保障中小微工业企业流动资金稳定。继续用好用足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激励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继续优化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政策;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比例,2022年将合作银行机构的补偿比例从2%提高至4%。


鼓励减轻制造业小微企业租金成本负担。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镇街(园区),其辖区内的制造业小微企业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企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镇街(园区)予以减免3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稳定重点工业企业资源要素保障。


《若干措施》鼓励保障工业企业用地需求。对重大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应保尽保。加大力度实施“工改工”连片改造,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降低产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办理条件,拓宽不动产权证办理对象,推动基地入驻企业扎根东莞、集聚发展。


推动企业扩能提质增效。


《若干措施》提出加快重大项目引进投产。到2023年年底,力争引进2-3个投资 50-100亿元以上的超大产业项目,引进10个投资30-50亿元的特大产业项目。


加快推进企业增资扩产,对2022年内投产的增资扩产企业给予厂房购置费补贴,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扩大资助对象范围,实施奖励标准翻倍资助。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2022 年入库的省市技术改造专题项目,投资额700 万元以上的项目资助比例最高2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5000万元;投资额500-700万元的项目,按最高10%进行资助。


支持优质企业加快发展。


《若干措施》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拓展优质企业发展空间,鼓励“专精特新”企业联合拿地,推动“专精特新”产业园建设。



点评


受疫情及世界经济下行影响,东莞的工业领域企业在供给及需求端均遭受了巨大冲击,该政策的出台为目前东莞工业企业的痛点、难点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支持措施,将有助于培育良好的产业生态系统,稳步推动东莞工业经济的发展。建议相关房屋出租方积极落实租金减免措施;建议产业园区运营企业积极完善产业配套服务设施,构建从源头创新、产业培育到产业成果转化的全服务链条,推动制造业加速发展;建议产业园区招引企业积极招引优质制造业企业进驻,也可与政府合作,充分利用用地、用工、用能等要素保障优势,引入重大项目,通过大中型企业的产业集聚能力,吸引上下游企业进驻,形成集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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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最高可获申报期内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的奖励资金


7月7日,市工信局印发《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项目测算和支持入库的通知》


一、测算和支持入库对象

项目立项和“十四五”期间完成总投资须达10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并且项目按照《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等文件要求,完成审查并通过测算。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以事后奖励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的新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投入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奖励比例计算主要依据:1. 省下达本市的资金预算总额;2. 申报项目符合核算要求的新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投入总额。


(二)申报项目在本政策执行期间各年度所获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期内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


(三)投资奖励资金实行台账管理,政策实施期满后根据项目在“十四五”期间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对未按规定完成投资的纳入台账管理的项目所获取的奖励资金予以清算收回,具体清算办法待省出台具体指引后遵照执行。


具体详情请参考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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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开展2022年度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评价,推动我省孵化服务水平提升


7月6日,为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推动我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强化孵化绩效产出,实现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广东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度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评价的通知》


评价对象及要求:

一、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以下统称省级孵化载体)必须参与。要求已报送2021年度火炬年报统计数据,其中众创空间、孵化器要求已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网站报送统计数据。

(https://tyrz.chinatorch.org.cn/hjismp/a/login#tj)


二、省级以外孵化载体鼓励参与。鼓励省级以外的孵化载体积极参与运营评价,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要求已报送2021年度火炬年报统计数据。


(二)应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包含市、区、县)认定或备案。


(三)众创空间常驻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10家,创业导师不少于6名,具备投融资功能。


(四)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创业导师不少于12名,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当年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五)加速器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创业导师不少于8名,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当年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不少于1家。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统一参加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的年度运营评价。


具体详情请参考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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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安居类

东莞:符合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成规模集中建设等五项条件的项目可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7月5日,市住建局印发《东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程序》,旨在加快发展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序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


一、实施主体

申请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主体应为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申请项目可以为在建、已建成的房屋,也可以为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二、基本要求

申请认定的项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已取得用地审批手续,选址用地不能涉及现行规划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底线管控区域、涉及安全问题不适宜居住区域。项目当前未因违法建设而被处理。


(二)项目应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等情形,且未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三)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上的户型不超过项目房源总数的10%,原则上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项目户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70平方米。存量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户型、面积不受限制。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宜成规模集中建设。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宜多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宜大于2000平方米。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宜多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宜大于8000平方米。


(五)项目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技术标准,满足居住使用要求,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


具体详情请参考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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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董事会办公室

责编:廖鑫晖

校对:肖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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