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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国家新政再提“标准地”供应,东莞拟发布“三旧”改造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指引

政策速递|国家新政再提“标准地”供应,东莞拟发布“三旧”改造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指引 东实集团
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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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类

自然资源部:国家出台要素稳增长26条新政,再次提及推行“标准地”供应,落实供地即可开工


8月8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文件包括7个方面26条措施,涵盖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约束、强化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简化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明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相关政策、落实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供应、优化用海用岛审批等方面,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保障,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提出,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约束。


明确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应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用海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可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保障用地。


《通知》明确,强化用地计划指标保障。


纳入国家重大项目重点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相关建设项目,由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未纳入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继续实行增存挂钩,可预支使用当年指标,也可结转使用前三年度节余指标。


《通知》要求,简化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


缩小用地预审范围,取消了5种情形下的用地预审办理:

(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简化用地预审审查。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但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须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简化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与程序。深化“多规合一”基础上的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核发统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简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推进规划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通知》鼓励,优化土地供应。


积极推行“标准地”供应。按照供地即可开工的原则,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机制。在土地供应前,由地方政府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考古等评估和普查。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指标应通过出让公告公开发布,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点评


《通知》明确了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过渡期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的规划依据,有利于建设项目后续顺利推进审批流程;提出推动简化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推行缩小用地预审范围、规范调整用地审批、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等多项举措;要求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机制,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相关指标标准,将有效引导企业按照需求拿地,拿地后高效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等各类审批程序,积极落实供地即可开工的原则,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加强监管。


其中,关于标准地:近几年,全国各地均陆续推进“标准地”改革,其中广东省2021年发布的《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提出探索实行“标准地”“带项目”“带方案”供应工业用地,并于2022年7月公开征求《广东省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产业用地标准地化。此次要素稳增长26条再次从国家层面积极推行“标准地”供应。可以看出,未来“标准地”出让将会是重要的土地供应模式,国有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应重点关注,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商也应评估该供应模式的影响,做好相关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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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强化用地要素保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8月10日,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要求从加强用地空间布局统筹、联合开展选址选线、严格落实节约集约、改进优化用地审批、协同推进项目建设方面加强用地要素保障,做实做细做优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前期工作,提升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


《通知》提出,加强用地空间布局统筹。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指导作用,统筹协调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经工程可行性论证、已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明确具体位置、用地规模及空间关系;尚未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列出项目清单,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示意位置、标注规模,并依据项目建设程序各阶段法定批复据实调整,逐步精准确定位置和规模、落地上图。


《通知》要求,改进优化用地审批。简化用地预审阶段审查内容。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情形,不再提交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有需求的项目可根据可研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通知》明确,协同推进项目建设。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与发展改革、交通、能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共享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主动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提供合规性分析等支撑性、基础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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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类

东莞:住宅类物业改造建筑面积置换比例最高达1:0.75,东莞拟发布拆迁补偿标准,深化“三旧”改造进程


8月15日,为进一步深化“三旧”改造创新改革,明确“三旧”改造成本核算标准,规范成本核算方式,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编写了《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暂行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指引》规定,补偿内容包括:

(一)土地补偿。


(二)建筑物主体补偿。


(三)房屋装饰装修补偿。


(四)构筑物、附属物补偿。


(五)搬迁费补偿。


(六)临时安置费(非住宅类物业的物业置换包含临时安置费)。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一、针对非住宅类物业改造核算标准


补偿模式:采取物业置换货币补偿相结合模式,改造用途可分为工业、商服和住宅


(1)改造为工业用途的核算标准土地采取物业置换,置换物业性质为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地上建筑物采取货币核算。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核算:

1、物业置换比例:

以权籍调查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基数,结合置换物业建安成本,按一定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详见下表:


2、建筑物核算标准:

以权籍调查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基数,结合置换物业建安成本,按一定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详见下表:


(2)改造为商服、住宅用途的核算标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整体核算,采取物业置换,置换物业性质为商品房物业置换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被拆迁土地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土地面积1:0.4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


2、被拆迁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土地面积1:0.5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


二、针对住宅类物业改造核算标准


补偿模式:物业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模式,符合置换条件的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采取物业置换,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筑部分、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采取货币核算。


(1)集体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核算标准:集体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整体采取物业置换,以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

1、四层(含)以下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1:0.5比例商品房和最高不超过1:0.5比例保障型商品房。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四层(含)以下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最高不超过1:0.75比例商品房。


2、未取得有效权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四层(含)以下不超过 600平方米的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1:0.5比例商品房和最高不超过1:0.5比例保障型商品房。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四层(含)以下不超过600平方米的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最高不超过1:0.75比例商品房。


3、私人住宅用地已建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或者已建建筑面积未达私人住宅用地面积2倍且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差额建筑面积可按照房屋重置价3000元/平方米购买补足,并置换1:0.5比例商品房和最高不超过1:0.5比例保障型商品房。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采用孰高原则确定差额建筑面积。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差额建筑面积可按照房屋重置价3000元/平方米购买补足,并置换最高不超过1:0.75比例商品房


4、被拆迁人有多宗住宅用地,对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按各宗用地独立计算并累加总置换面积。被拆迁人累计置换商品房和保障型商品房总面积超出600平方米,或者置换商品房总面积超出450平方米的部分,只作货币补偿,不作物业置换。


5、不符合物业置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主体结构类型给予补偿,核算标准为框架结构30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500元/平方米,夹层(层高≥2.2米)1500元/平方米,夹层(层高<2.2米)1000元/平方米。建筑物主体结构类型不在上述核算标准范围内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督导后确定核算费用。


6、首层为商业用途,有合法经营手续且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存续的,根据实际情况,对首层建筑面积按照最高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成本核算。


具体政策内容请参考政策原文。


点评


《暂行指引》为东莞市在“三旧”改造中所涉及的住宅类及非住宅类物业改造的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提供了上限值,针对不同用途、不同类型的物业置换及货币核算给出了指导性依据,指导东莞市各类“三旧”改造工作的有序开展,稳步推进。目前《暂行指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建议参与“三旧”改造的相关企业,持续关注政策变动情况,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依据政策条例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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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城事业类

科技部等6部门:鼓励举办场景创新活动,拓展合作渠道,新政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场景创新


8月12日,科技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场景创新以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场景创新成为人工智能技术升级、产业增长的新路径,场景创新成果持续涌现,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上水平。


《指导意见》提出,提升人工智能场景创新能力。


培育壮大场景创新专业机构,鼓励市场化人工智能场景创新促进服务机构发展,在人工智能场景发现、发布、对接、推广、培育等方面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多元主体合作的场景创新新机制。构筑人工智能场景创新高地,推动创新型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场景培育工作,在基础设施建设、人工智能成果转化、企业培育、产业升级等方面创新工作模式。


《指导意见》鼓励,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场景开放。


鼓励常态化发布人工智能场景清单,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场景大会、搭建场景发布平台等多种方式建立场景机会清单发布机制,面向人工智能企业定期发布场景机会,推动人工智能培育从“给政策”“给项目”到“给机会”转变。支持举办高水平人工智能场景活动。


鼓励各地举办高水平场景创新活动,鼓励组织人工智能场景主题创新大赛,围绕社会治理、产业创新等需求开展场景创新,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推广性的解决方案。鼓励建设集测试、展示、路演、体验为一体的人工智能场景创新体验区、展示馆等场景展示体验环境,定期面向社会举办场景展示体验活动,增强人工智能的科技体验感和获得感。


拓展人工智能场景创新合作对接渠道。鼓励地方政府、央企、行业领军企业通过“揭榜挂帅”、联合创新、优秀场景推介等方式促进场景供需双方对接合作。



点评


《指导意见》的发布将有效加快人工智能场景应用,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场景创新,解决人工智能产业化问题。文件鼓励增加高水平场景创新活动,拓展合作渠道,同时要求产业园区在基础设施建设、人工智能成果转化、企业培育等方面做出提升。建议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对接相关技术服务型机构,加强技术扶持,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成果测试及转化服务,提升企业培育质量及效率,积极对接园区内人工智能产业相关企业,梳理相关业务需求,举办各类产品体验、展览等活动,在帮助企业进行产品宣传的同时,为供需双方提供沟通合作机会,提高成果落地转化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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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品牌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大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


8月12日,东莞市工信局针对《东莞市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到2025年,将东莞打造成全省数控机床、激光与增材制造、机器人等高端装备制造的重要基地,推动电气机械及设备制造业向高端装备集群化发展,明确推动产业链现代化、培育优质企业、加快推进品牌建设、推动技术创新研发、全面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5项重点任务。


《行动计划》提出,推动产业链现代化。


全面对标先进,突破产业发展短板,对标最好最优最先进做法,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厘清高端装备制造及精密制造产业的短板,从产业技术、关键零部件、生产设备(装备)、专业人才、标准体系等维度寻求重点突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基地建设;立足区域实际,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将松山湖国际机器人产业基地和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打造为机器人科技研发中心,集聚发展机器人产业。


《行动计划》要求,加快推进品牌建设。


落实商标品牌战略,打造品牌强市,强化产业品牌发展和竞争意识,积极引导企业注册商标、创建自有品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品牌价值,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引导,帮助企业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开展产业专利维权和协同保护工作,强化知识产权保驾护航能力。


《行动计划》明确,全面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标准化建设,培育高水平标准化服务机构,引入高水平标准化技术专家,鼓励商协会等社会团体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服务;开展质量强业活动,加强企业质量能力提升培训,引导企业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质量技术帮扶服务,推广先进生产方式和技术,帮助企业改进设计和制造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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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推动特色产业园区打造工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育新一代电子信息战略性支柱企业集群


8月12日,东莞市工信局针对《东莞市发展新一代电子信息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到2025 年,在推进智能终端国家集群基础上,进一步将我市打造成世界级新一代通信设备、手机及新型智能终端、半导体元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产业集聚区。


《行动计划》明确构建产业发展新格局、发展核心技术和重点产品、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推动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提升产业促进机构水平、推动建立完善产业生态及提升国际化合作水平7大重点任务。


其中,在提升产业促进机构水平方面,《行动计划》提出,支持集群内龙头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主体牵头成立一批非政府、非营利性的集群发展促进机构,支持集群促进机构组织集群企业开展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攻关、交流宣传、供需对接、人才招引、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引导促进机构建设集群发展所需的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


《行动计划》在重点工程方面,推动特色产业园区打造工程,以封装、集成电路设计新材料为特色,推动产业聚集特色,在国内外形成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集聚区,力争打造省级特色园区。


此外,《行动计划》在保障措施方面,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制定智能终端、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新型显示等重点领域产业发展政策文件,整合优化各项政策资源,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扶持力度,对引进标志性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产业集群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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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开展2022年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8月11日,东莞市科技局、商务局等5家单位联合组织印发《开展2022年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及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


(二)2019年通过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的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到期日期为2022年11月28日),今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满终止,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 2020年、 2021年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报认定。


二、申报时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集中申报、 统一受理、定期评审、 结果公示的方式。企业在系统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年9月15日;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5日。


三、申报条件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具体内容请参考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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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董事会办公室

责编:廖鑫晖

校对:王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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