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类
广东:明确工业园区节能环保工程,鼓励推广“环保管家”模式,加快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9月16日,广东省印发《广东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实施方案》提出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园区节能环保工程、城镇节能降碳工程、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绿色高效制冷工程、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基础设施能力提升工程及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推广工程12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工业园区方面,《实施方案》提出以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进供热、供电、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置,推进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创建,推动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电镀废水及特征污染物集中治理等“绿岛”项目建设。到2025年,建成一批节能环保示范园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城镇方面,《实施方案》明确全面推进城镇绿色规划、绿色建设、绿色运行管理,推动低碳城市、韧性城市、海绵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全面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全面推进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绿色社区创建等工作,推动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推动太阳能光热系统在中低层住宅、酒店、宿舍、公寓建筑中应用。
在环境基础设施方面,《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大力推进管网修复和改造,实施混错接管网改造、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推行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和污泥无害化处置。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此外,《实施方案》从9个方面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其中在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中提出完善市场化机制,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节能服务机构整合上下游资源,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规范开放环境治理市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企业为流域、城镇、园区、大型企业等提供定制化的综合性整体解决方案,推广“环保管家”、“环境医院”等综合服务模式。
点评
《实施方案》的印发,旨在落实2021年底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进一步扎实推进我省节能减排工作。
在工业园区节能减排方面,《实施方案》要求推进供热、供电、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置。在这方面,共性工厂以其规范的污染物处置方式,可作为一种工业园区节能减排的潜在工作方式。目前共性工厂已在我省多地展开了试点,入驻企业通过共用共性工厂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实现废物规范化管理,降低污染排放,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国家各层面均高度关注且积极推进各项设施建设进程。国家在2月份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中对设施建设设定了指导方针,广东省则在9月初印发的《广东省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中进行了具体工作部署,对“十四五”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固废危废进行了系统布局和统筹谋划,本次《实施方案》中再度提及相关内容,要求加快构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同时,《实施方案》鼓励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广“环保管家”、“环境医院”等综合服务模式,将为环境整治落后的区域引入专业治理机构,有效改善环境问题,同时为具有专业环境治理能力的企业提供业务发展机会。
建议环保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如固废、危废等各类废物的收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协同运作机制水平,参与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梳理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的环保整治需求,争取园区配套垃圾、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权;探索与地方政府、大型企业的合作机会,利用业务优势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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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广东:县级政府组织编制的推动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
9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省政府决定调整实施一批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实施的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如下:
点评
根据《决定》显示,原先由省级政府负责的县级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将委托下发至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管委会实施,其中,东莞市人民政府受委托,可审批该市组织编制的4个以上镇(街道)所在区域为单位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实际上,根据2021年印发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中,已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此次《决定》再度提及相关内容,旨在加强“放管服”改革,确保措施落到实处,减少审批流程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加快推动各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进度,达到土地综合开发、高效利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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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印发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三、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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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城事业类
东莞: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打造特色产业园区,推动新一代信息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发展
9月13日,东莞市工信局印发《东莞市发展新一代电子信息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在推进智能终端国家集群基础上,进一步将我市打造成世界级新一代通信设备、手机及新型智能终端、半导体元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产业集聚区。
《行动计划》明确了构建产业发展新格局、发展核心技术和重点产品、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推动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提升产业促进机构水平、推动建立完善产业生态、提升国际化合作水平等重点任务。
其中,在推动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方面,《行动计划》要求,推动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机构、行业组织和产业联盟发展,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专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产品检测、人才服务和品牌推广等专业服务。
《行动计划》同时提出了稳链强链补链控链拓链工程、优质企业梯队培育工程、数字化改造支撑工程、特色产业园区打造工程等重点任务。其中,在特色产业园区打造工程中,《行动计划》要求,以封装、集成电路设计、新材料为特色,推动产业聚集特色,在国内外形成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集聚区,力争打造省级特色园区。加快推进湾区海峡两岸集成电路半导体产业合作,扩大对台湾龙头企业以及重点集成电路企业招引的优惠力度,打造大湾区先进集成电路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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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工作启动
9月13日,中国工信部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出“十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认定200个左右集群,引导和支持地方培育一批省级集群。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针对集群培育工作,《暂行办法》提出,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
其中:
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方面,《暂行办法》提出,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方面,《暂行办法》要求,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暂行办法》明确,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须满足以下八方面指标: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同时,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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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董事会办公室
责编:廖鑫晖
校对:夏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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