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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国家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东莞鼓励电商、商贸等行业创新发展

政策速递|国家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东莞鼓励电商、商贸等行业创新发展 东实集团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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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类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有序推进污泥焚烧处理,加强资源化利用,鼓励大中型城市超前建设污泥集中处理设施

9月28日,国家发改委、住房建设部及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对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进行全面工作安排,明确污泥处理方向和路径,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实施方案》提出优化处理结构,其中:

规范污泥处理方式,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污泥处置路径,鼓励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干化焚烧、土地利用、建材利用等多元化组合方式处理污泥。


积极推广污泥土地利用,鼓励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经厌氧消化或好氧发酵处理后,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用于国土绿化、园林建设、废弃矿场以及非农用的盐碱地和沙化地。


有序推进污泥焚烧处理,污泥产生量大、土地资源紧缺、人口聚集程度高、经济条件好的城市,鼓励建设污泥集中焚烧设施。污泥单独焚烧时,鼓励采用干化和焚烧联用,通过优化设计,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余热利用技术等手段,提高污泥热能利用效率。


推广能量和物质回收利用,加大污泥能源资源回收利用,鼓励将污泥焚烧灰渣建材化和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广建设能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实施方案》明确加强设施建设,其中:

提升现有设施效能。对处理水平低、运行状况差、二次污染风险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污泥处理设施,及时开展升级改造。


补齐设施缺口。鼓励大中型城市适度超前建设规模化污泥集中处理设施,统筹布局建设县城与建制镇污泥处理设施,鼓励处理设施共建共享。统筹城市有机废弃物的综合协同处理,鼓励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静脉产业园区。


《实施方案》要求完善保障措施,其中提出强化技术支撑,重点突破污泥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协同处置、污水厂内减量等共性和关键技术装备,开展污泥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创新技术应用。健全污泥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污泥处理相关技术标准、污泥处理产物及衍生产品标准,做好与跨行业产品标准的衔接。


点评


近年来,我国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取得显著成效,但污泥治理方面仍存在不足,污泥处理成为环境治理难题之一,《实施方案》作为污水资源化利用“1+N”政策体系的配套方案之一,填补了该领域政策的空缺,将重点治理目标放在污泥处置上,推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回收利用。


《实施方案》提出因地制宜选择污泥处置路径,推广污泥土地利用,用作废料或土壤改良剂,实现资源化利用。此外,《实施方案》鼓励污泥产生量大、土地资源紧缺、人口聚集程度高、经济条件好的城市建设集中焚烧设施,并与垃圾焚烧、火力发电等协同焚烧处置,通过多元化组合方式,提升处置能力,提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效推动污泥处理工作形成系统协同的良好局面,构建成熟的处置、回收、利用体系,有效降低环境污染风险。建议具有污泥处置能力的环保企业,加强污泥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创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争取作为城市规模化污泥集中处理设施,承担城市规模化污泥集中处理业务;探索与镇街合作开展污泥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业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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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东莞:我市出台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资金补贴对象及标准


9月23日,东莞市商务局印发《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资金补贴方式助力商贸企业发展,推动境内外贸易往来,促进商务贸易多元化。


《暂行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促进国际物流通道建设、企业拓展市场、企业转型升级、电子商务发展、商贸创新发展、服务外包发展、会展业发展和东莞商务服务发展九大方向以及专项资金对于各类项目的支持标准。


其中:

促进企业拓展市场方面。


通过展位费、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组织费用等补贴方式,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及商贸活动。同时,鼓励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业项目,引入外资企业开拓内销市场及设立境内外展销中心,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方面。


支持发展直播电商项目,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通过直播方式在国内产生的年度线上销售额(MCN机构服务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销售额(服务收入)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支持电商直播基地建设项目,对直播基地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20间,签约品牌数量超过30个的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限于场地租赁、装修、设备购置)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3个基地。


支持举办电商直播活动项目,对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电商直播基地在东莞市内举办经市商务局备案的电商直播活动予以支持,对活动实际支出费用(限于线下场地租赁、线下场地装修、设备租用、线上平台直播活动专区搭建、平台流量采买、讲师费、专家评审费)按相关规定予以50%的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3场,每场活动最高支持80万元。


促进商贸创新发展方面。


支持商贸企业纳统项目,对于当年新增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行业企业、个体户。《暂行办法》明确:

一、年度入库批零住餐企业、个体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月度入库批零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住餐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如果是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月度纳统的企业,批零企业再额外奖励4万元,住餐企业再额外奖励2万元。


支持餐饮企业纳统项目,对于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东莞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餐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暂行办法》明确:

一、对上一年度营业额全市排名前10名的限上餐饮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二、要求餐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超过3000万元,且单个门店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餐饮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额全市排名,给予前10名的企业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注: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标准的餐饮企业,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标准申报。



点评


2021年4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实施《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针对开放型经济规模、质量、结构等提出目标和要求。在全球面临新冠疫情冲击、政治格局动荡,国际市场需求面临较大不确定性的背景下,《行动方案》的推出旨在稳定我省贸易增长,进一步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推动我省建成开放型经济强省。


为了全面落实省委《行动方案》精神,我市结合自身实际特点,推出《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优势,助力我市经济发展数字化、多元化、国际化。此外,《行动方案》中,针对不同电商、商贸餐饮企业及项目给予相应资金支持,推动电子商务直播及商贸行业多层次发展;同时通过补贴方式,鼓励企业走出东莞,积极参加境内外各类展会,拓展市场业务。


建议文创园区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直播项目,结合政策刺激消费持续增长。建议产业园区积极支持园区企业参与境内外商贸展会,提升产品曝光度,增加企业业务拓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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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类

自然资源部: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申请项目先行用地


9月19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印发《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要求在守住法律底线和资源安全红线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及时开工,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助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


《通知》提出,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对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项目中已签订银行投资意向书或投资合同、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相关用地事项作出承诺后,可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项目先行用地。


《通知》明确,承诺事项包括以下3项:

一、符合规划管控要求。承诺项目用地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含空间矢量信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


二、做好群众补偿安置。承诺动工前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发放到相关村组和群众。


三、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承诺按照批准先行用地的范围和时间使用土地,并在先行用地批准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1年,但申请延期时项目竣工时间少于1年的,应在项目竣工前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申请。


《通知》说明,符合下列情形,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提出先行用地申请,报自然资源部批准:

一、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且在有效期内。


二、先行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20%。确需超出的,应当附具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必须超规模动工的说明。


三、其他事项按先行用地现有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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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城事业类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遴选优秀智能制造示范共产,推动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


9月23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


《通知》提出,试点示范内容为遴选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以揭榜挂帅方式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树立一批各行业、各领域的排头兵,推进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参与申报2022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推荐条件为:

一、申报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已经承担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的主体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须安全可控,解决方案须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应当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四、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五、申报材料中,示范工厂需详细描写建设场景,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每个场景描述控制在30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


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内容请参考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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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


9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及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请参考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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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董事会办公室

责编:廖鑫晖

校对:夏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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