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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财政部明确PPP项目规范,东莞推动国企加快组建建筑企业

政策速递|财政部明确PPP项目规范,东莞推动国企加快组建建筑企业 东实集团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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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财政部:地市级、县区级政府实控的非上市国企不得作为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规避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11月18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助力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基本盘。《通知》从项目前期论证、项目规范运作、严防隐性债务风险及保障项目阳光运行4方面进行了相关明确。


《通知》要求,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科学把握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对于属于公共服务领域、需求长期稳定、回报机制清晰、收益水平合理、具有运营内容的项目,可采用PPP模式实施,优先实施具有强运营属性、具有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项目。


《通知》明确,规范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省级财政部门应压实辖内市县财政部门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责任,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规范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严守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红线。合理分担跨地区、跨层级项目财政支出责任,严禁通过“借用”未受益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空间等方式,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审慎合理预测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规模和增长率,严禁脱离项目实际通过“报小建大”等方式调整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


《通知》提出,保障社会资本充分竞争。项目实施机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PPP项目。地市级、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可以代表政府方出资参与PPP项目,不得作为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通知》说明,规范存量资产转让项目运作。拟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的项目,应具有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严格履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程序,合理确定转让价格。TOT项目不得由本级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搞“自我循环”,不得通过将无经营性收益的公益性资产有偿转让或者分年安排财政资金支付资产转让成本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


《通知》强调,加强项目合同审核。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严格做好本级PPP项目合同审查,严禁在项目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约定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方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保障最低收益、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损失、承担项目融资偿还责任以及以其他名股实债方式融资等兜底条款。严禁通过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监管。


《通知》规定,规范项目预算管理。PPP项目政府方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承担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等财政支出责任,以及取得的资产权益和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等收入,依法依规全面纳入预算管理。



点评


《通知》明确优先针对具有强运营属性、具有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项目实施PPP模式,类似的规定在今年5月2022年5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中已被提出,《意见》中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取PPP模式盘活存量资本。此外,在本次《通知》中还明确具有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资产可以通过TOT等方式进行盘活,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本方及政府投资方各自的优势,做到专业开发、专业运营,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存量资产有效盘活。


对于项目参与方的规定方面,《通知》说明地市级、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上市企业除外)可以代表政府方出资参与PPP项目,不可作为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TOT项目不得由本级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搞“自我循环”。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推动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实现收益及风险的合理分配,促进公共产品及服务提质增效。此外,文件虽对本级政府实际控制的国企(非上市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进行了限制,但鼓励本级“高度市场化”的国有主体(上市公司、非地市级、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PPP项目的市场竞争。


此外,文件提出重点防范隐性债务风险。《通知》要求严守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加强项目合同管理,禁止承诺固定回报、保障最低收益等兜底条款的存在,禁止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监管,并要求将项目各类相关支出、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规范PPP项目运作,避免各类有可能增加隐性债务风险的行为发生,避免出现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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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类

东莞: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打造“东莞建造”品牌


11月1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的行动计划》,进一步增强建筑业对东莞稳增长的带动力和贡献度。


《行动计划》提出了10大主要举措,其中:


《行动计划》要求,支持建筑企业提升资质等级。自2022年起,对在莞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首次获得水利或公路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落户企业,具有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具有水利或公路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行动计划》明确,支持骨干建筑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国有企业结合主营业务发展,采取全资设立、参股设立等方式加快组建建筑企业。支持建筑企业通过并购等方式获得更高的资质等级,加快培育一批具有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甲级资质(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强企。支持建筑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股份合作等方式,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建筑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中对规模相当、信用良好的民营或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其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保持基本一致。


《行动计划》鼓励,加大中小型建筑企业扶持力度。推动高资质大型建筑企业与信用良好的中小型企业加强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竞标。对于管道管廊、轨道交通、公路交通、市政路桥、河堤改造、给水排水等线状工程项目,引导建设单位划定一定比例实行联合体方式招投标。


《行动计划》说明,支持建筑企业争创国家级精品工程。市内建设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李春奖(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的,对勘察或设计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省、市本行业奖项的,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


《行动计划》另提出4项保障措施,其中:


《行动计划》要求,加强企业服务。由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对市内优质建筑企业和在莞注册的建筑领域央企、国企子公司进行走访,通过“清单化”、“项目化”方式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及诉求。


《行动计划》推动,优化审批效能。深入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分工程类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流程优化,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实行项目审批。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提升服务方式,确保项目如期落地开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点评


《行动计划》为进一步提升东莞市建筑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提供了重要支持,将加快推动建筑业发展为核心,增强东莞市建筑业竞争力。


《行动计划》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加快组建建筑企业。通过推动建筑企业混改,将民企的专业运营能力与国企的国有资金支持相结合,推动企业结构优化,引入国资背景进行背书,强化企业竞争力,有利于企业承接较大的项目工程。


此外,《行动计划》鼓励政府有关单位与优质建筑企业、央企、国企子公司沟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问题及诉求,优化相关工程审批环节及手续,加快项目落地及建设。政府单位通过实际扶持措施为建筑企业排难解忧,推动当地各类优质建筑企业发展,提升建筑业对东莞市经济稳增长的带动力和贡献度。


建议国有建筑企业积极通过全资设立、参股设立、兼并收购等方式,吸收优质建筑企业,形成强强联合,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撑企业获取更优质的项目工程。同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利用政策惠利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问题,进一步加快推动项目落地及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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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城事业类

东莞:奖励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


11月1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奖励在我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产业创新人才奖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范围之一:

(一)纳入中央、广东省、东莞市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并符合:

1.申请人在我市登记设立的单位工作,申请时仍在我市工作。申请人应按规定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协议),在我市工作情况以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为准,其中金融机构人才以在我市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为准。


2.在我市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工作的申请人,须上年度在莞扣缴申报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70万元以上;其他申请人须上年度在莞扣缴申报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其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采用生产经营个人收入计算)在50万元以上。


3.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在我市依法纳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东莞市上年度经济贡献突出的前1000家制造业企业。


2.东莞市上年度经济贡献突出的前100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东莞市上年度经济贡献突出的前50家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4.东莞市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组织机构。


5.在莞高等院校,经广东省、东莞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省实验室,或者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牵头单位及地方管理运行单位(以上单位须在东莞市登记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6.其他在东莞市登记设立的鼓励发展的企业,具体包括:

(1)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所在企业,市级及以上在研的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科技重大专项)牵头单位。


(3)进驻并获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认定的企业。


(4)东莞市百强创新企业、瞪羚企业。


(5)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8〕80号)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


(6)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


(7)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7.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优质单位,或有特殊贡献的单位。


二、资助标准

奖励方案每年动态调整,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具体内容请参考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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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共4项奖励补贴出台


11月1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出台分别针对研发人才和用人单位共4项补贴扶持政策。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为研发人才,需在符合基本条件的用人单位工作,能够在相关技术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等创新活动的技术技能人才。


其中,用人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1.用人单位为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1200万元(其中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不少于300万元),或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500万元且同比增长不低于20%。


2.用人单位为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须获得国家或省项目资金200万元以上,或技术合同交易额在200万元以上


3.用人单位为国家、省级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或者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牵头单位或地方管理运行单位。其中属于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仅限所在该实验室工作的研发人才。


(二)申报对象为用人单位,分为新引进研发人才、柔性引进人才两类补贴。


二、资助标准

(一)研发人才资助标准

1.最高100万元的研发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对于上年度在莞扣缴申报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研发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上年度经济贡献情况和财政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拟定奖励方案,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2.最高10万元的研发人才能力提升培养资助。对于2021年9月7日(含当日)以后,在东莞市工作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高级职称、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在东莞市依法纳税的研发人才,可按以下标准申请能力提升培养资助。


(二)用人单位资助标准

新引进研发人才的,根据上一年度新引进的研发人才情况,按照如下条件和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每家用人单位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如下:

1.新引进具有博士学位、高级职称的人才,给予用人单位10000元/人的引才补贴。


2.新引进具有硕士学位、中级职称、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人的引才补贴。


3.新引进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获得学士学位、初级职称、二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给予用人单位2000元/人的引才补贴。


柔性引才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向柔性引进的人才直接支付的劳务报酬总额的20%给予用人单位柔性引才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多补贴3人,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60万元。


具体内容请参考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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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推动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1月17日,广东省工信厅发布《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加强我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评价、认定和推荐: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一)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并将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一)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授牌。


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

(一)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并将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抽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并将审核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具体内容请参考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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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加强创新支持,促进粤港地区科技合作


11月14日,广东省科技厅印发了《关于发布2023年度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申报指南的通知》。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香港合作伙伴,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区块链和金融科技、生物医药与健康、食品安全、前沿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智能机器人与高端装备制造、海洋科技等涉及两地民生发展和前沿科技的领域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粤港两地的合作单位各自作为牵头单位向两地科技管理部门申报。 

1.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 


2.香港牵头申报单位应当是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香港特区政府成立的5所研发中心。


(二)粤港两地的合作单位须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各自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提交无效。双方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名称、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关键信息必须一致。香港牵头申报单位须按香港创新科技署要求提交项目申请。


(三) 牵头或参与申报的单位必须至少有1家为企业。牵头或参与的广东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广东牵头申报单位应与项目参与各方签订合作协议,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且必须符合双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员。


(六)项目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样本与信息数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助标准

经专家评审,择优对同时通过粤港双方评审的项目予以事前一次性立项资助,每项资助100万元。


具体内容请参考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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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董事会办公室

责编:廖鑫晖

校对:夏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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