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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国家鼓励国有企业多种方式盘活存量土地,东莞发布M0用地新政

政策速递|国家鼓励国有企业多种方式盘活存量土地,东莞发布M0用地新政 东实集团
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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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类

东莞:M0用地新政,市属、镇属国企,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或将成新型产业园区开发主力军


12月23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更好地规范和优化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打造一批业态丰富、形态灵活、成本适中、配套完善的创新型产业综合体。


一、开发主体准入


(一)新增用地M0项目全年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亩,重点支持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龙头企业,市属、镇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高成长性企业“联合竞买”开发建设新增用地M0项目。


(二)“工改M0”项目鼓励产业园区开发运营经验丰富的企业进行开发建设,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存量土地开发建设M0项目,限定为不可分割M0项目。


(三)已出让土地如符合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及确不适宜用于传统工业用途的,可以申请调整为M0用地,限定为不可分割M0项目,原则上不得配建宿舍用房。


二、选址准入


(一)M0项目布局于市镇中心与成片工业区之间。工业保护线内限制布局M0项目,项目总量不得超过辖区工业保护线总规模的5%。


(二)市行政中心区、东莞国际商务区、枢纽型轨道站点500米内等市级核心区原则上不布局M0项目。


(三)新增用地M0项目和用地面积超过75亩的项目,审批部门为市招商领导小组,其他项目由市投资促进部门及市、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三、规划建筑管理


(一)M0项目容积率原则上3.0≤容积率≤5.0,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最高提升至6.0。


(二)配套用房计容建筑面积≤30%,其中,宿舍用房计容建筑面积≤15%。


(三)产业用房单栋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生产制造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研发设计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以中高层、高层建筑为主。宿舍用房参照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筑标准进行设计。


(四)支持在新型产业用地(M0)上配置一定比例的一类工业用地(M1)、商业办公用地(C2)、配套型住宅用地(R)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超过150亩的“工改M0”项目允许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R),但需“限对象、限价格、限户型”。且非产业用房(含M0 配套用房、C2、R)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仅含M0、C2、R)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四、土地、用房贡献


(一)新增用地M0项目实行“一地一策”确定,鼓励贡献集中、连片、成规模的产业用房。贡献比例由属地镇街(园区)结合地块公开出让方案明确。


(二)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R)的“工改 M0”项目应贡献一定比例的土地或产业用房,具体结合项目成本和收益测算确定。


(三)已出让土地转M0项目。无偿贡献一定比例的包括道路、市政等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储备用地。调整后容积率≤4.0,贡献总用地面积20%的土地;容积率>4.0,每提高0.1容积率,额外贡献总用地面积1%的土地。贡献土地<500平方米的,可申请按照M0项目土地出让底价的2倍缴纳相应部分土地地价。


(四)市政府持有的贡献用房,可委托市属国有企业代为管理运营;如符合投融资需要的,由国有企业作为接收、管理和运营主体。


五、分割转让管理


(一)分割转让比例


(二)鼓励产业用房按幢或层进行分割,最小分割单位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M0项目配套用房不得分割。鼓励分割转让给单个企业且计容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按照0.8系数折算计入该项目分割转让面积。分割转让给镇街(园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分割转让面积。


(三)除市属、镇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外,开发主体最终自持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


六、履约管理


(一)可分割M0项目全部或当期用地投资强度达到协议约定的,可申请办理全部或当期可分割销售产业用房的首次登记。


(二)可分割M0项目全部或当期用地达到协议约定的年财政贡献指标50%以上的,可申请办理全部或当期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中的20%首次转移登记达到指标80%以上的可额外再申请办理30% 首次转移登记。项目全部或当期用地的财政贡献指标连续3 年均值达到协议约定的,可申请办理全部或当期剩余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的首次转移登记和开发主体自持用房的首次登记。


(三)支持探索“谁达标、办证”的达产验收制度,购买产业用房的入驻企业投产后,连续 2年达到协议约定的,允许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转移登记。


点评


早在9月,《办法》已面对社会征求意见,如今为正式印发,文件对于新型产业用地的资格准入、选址要求、建筑规划、贡献用房、分割比例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开发主体准入方面,《办法》给予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市属、镇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高成长性企业支持,这几类企业也许将成为后续东莞开发M0项目的主力军。


土地、用房贡献方面,《办法》相较2019年发布的《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贡献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用)》有一定的调整。一是新增用地M0项目与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R)的“工改M0”项目不再规定最低贡献比例,而是改为另行协定。二是将已出让土地转M0项目的贡献方式由产业用房调整为土地,贡献标准为容积率≤4.0的项目,贡献总用地面积20%的土地;容积率>4.0的项目,每提高0.1容积率,额外贡献总用地面积1%的土地。项目贡献的经营性储备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的,可申请按照M0项目土地出让底价的2倍缴纳相应部分土地地价。


《办法》降低了新增用地M0项目与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R)的“工改M0”项目的贡献要求,给予两种M0项目一定的政策倾斜,将有效推动其发展。同时文件规定市政府持有的贡献用房,可委托市属国企代为管理运营。


分割转让方面,《办法》规定新增用地M0项目原则上以自持为主,如需分割可限价转让至优质企业作为总部使用;“工改M0”项目的要求与2018年的旧《办法》相同,可分割转让比例不得高于49%;除市属、镇属国企开发的M0项目外,开发主体自持的产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均不得低于总计容面积的10%;此外,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分割面积标准也由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上调至工业厂房不少于1000平方米。


《办法》鼓励开发企业自持产业用房,且分割转让对象限定为优质企业,有助于严格规范分割转让,避免资源流失,引导产业用房流入真正有需求的优质企业。


销售管理方面,《办法》针对可分割M0项目提出渐进式达产验收机制,符合相关条件可获收相关奖励。鼓励项目开发企业及入驻企业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产业用地的经济效益。


建议东莞市属国企和镇属企业可持续关注政策后续落地情况,并持续强化在产业园区开发和综合运营方面的能力,为后续竞取和运营项目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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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资委:鼓励国有企业多种方式盘活存量土地


12月22日,自然资源部及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国有企业以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通知》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存量土地资产更名和处置。


一、规范推进国有公司制改制涉及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实施公司制改制的国有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实其国有全资属性、不涉及企业土地资产账面价值变动的前提下,国有企业可凭相关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二、加快已改制国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处置。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国有企业,依法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的,可依照原改制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和审批。国有企业改制后依法申请以保留划拨或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的,可直接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通知》说明,鼓励国有企业以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存量土地


一、支持国有企业优化存量土地利用方式。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支持产业项目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合理兼容生产、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改造开发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于利用存量房产或土地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国有企业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1〕22号)规定,提高工业用地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推进国有企业存量土地再开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自主、联营、转让等多种方式推进存量土地的改造开发,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供应,并给予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三、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公益开发。对于增加公园绿地等开放空间、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防灾减灾救灾设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增进公共利益的项目,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实行合理的容积率奖励。



点评


盘活利用存量用地工作并非第一次被提及。早在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已明确提出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以多种方式推进国有企业存量用地盘活利用。《通知》部分内容也在往年的政策文件中出现过。


在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处置方面,在2017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已有所提及,文件说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此次《通知》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土地性质为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并说明了相关手续的办理方式。


在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土地方面,部分内容已在相关政策文件中有过描述,如《通知》中说明的“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改造开发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已在《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有所提及,《通知》关于“对于利用存量房产或土地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表述也在《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中有过明确。可以看到,《通知》对上述分散在各个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集中说明,解决相关的政策条款散、乱的现象,便于国企开展土地盘活工作。


此外,《通知》中提出“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供应,并给予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此项规定对于国企存量土地被收回后给予合理补偿提供了政策依据。


《通知》集中梳理了过往分散在不同政策文件中关于国企盘活存量土地的重点政策条文,为国企开展土地盘活提供了有效支撑,将促进国企加大土地资产盘活利用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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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建立健全多元化工业用地供地体系,推动工业实体经济发展


12月2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加强和改进国有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的供应管理,推进工业用地供应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强化土地要素保障,降低用地成本,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通知》提出,健全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体系。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合的用地方式。


《通知》明确,优化土地供应程序。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各地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通知》要求,明确土地使用权权能


《通知》推动,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工业用地的价格(租金)不得低于工业用地的成本价(租)。工业用地的成本价(租)可以采取片区内不同用途土地面积或土地价格占比分摊计算。


点评


《通知》提出健全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模式,细化为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三种形式,意味工业用地供应将由从前以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


在此之前,我国工业用地出让仍以最高年限50年为主,拿地成本较高,企业初始投资大,资金欠佳的中小企业无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额,导致难以匹配不同工业企业的需求。同时因市场变化及产业升级,多数企业生命周期低于50年的出让年限,导致工业区出现荒废的情况。目前,已陆续有省市探索开展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通知》的出台明确了相关供应方式的开展,有利于在全国层面统一规范开展相关供地模式。


土地使用权权能方面,《通知》对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的权能进一步规范,将开发建设行为与权能赋能进行挂钩。如先租后让供应模式的,在租赁期间可降低企业的前期投入,但在完成产能达标等相关转出让约定条件后,可转为享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确保了企业真正将土地要素用于生产经营,避免闲置与投机。


地价鼓励支持方面,《通知》明确通过在不低于工业用地成本价(租金)及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前提下,按照使用期限与最高年期比值修正确定不同供地方式的底价,合理降低工业用地价格,同时规定租金涨幅标准,有利于企业对土地价格变化有稳定预期,更好地安排资金开展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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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城事业类

东莞:开展“链主”申请,引领重点产业链快速发展


12月23日,东莞市工信局印发《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构建良好产业生态。


产业链“链主”企业是指处于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优势地位,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有能力且有意愿对增强我市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健全和壮大产业体系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


申报认定条件及标准:

一、属地原则:依法在东莞市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规模实力: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亿元;其他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


三、领军地位:企业在国内同行业具有一定规模优势和行业领导地位,属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省大型骨干企业或其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列的企业。


四、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具备国家级、省级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的优先考虑。牵头或参与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拥有省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优先考虑。


五、持续经营能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盈利能力长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产品质量精良,管理模式创新、具有品牌核心竞争力;企业产品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产业带动能力:产业链带动能力强,资源整合能力突出,在所属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家,其中在市内配套的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家。


七、其他要求:企业政治可靠、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企业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时没有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环境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具体内容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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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董事会办公室

责编:廖鑫晖

校对:黄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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