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运营补贴政策
国家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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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国办发〔2024〕48号,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10月发布)
相关内容:各地要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渠道资金,开展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着力增加公建托位供给,提高公建托位占比,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落实托育服务设施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加快补齐托育服务设施短板。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助。落实好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卫人口发〔2025〕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2025年6月发布) 相关内容:以地市为单位,统一规划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网络,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现有设施、场所等公共服务资源,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房屋场地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要落实托育服务设施 “四同步” 要求,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市更新工作补充托育服务设施。支持用人单位利用存量土地或设施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助,加快构建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枢纽,以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托育服务体系,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 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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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城市为单元整体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2025 年 8 月发布)
相关内容:《通知》着力于提升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系统谋划和整体推进水平,增加优质托育资源供给,完善配套支持政策,进一步提升托育服务发展的民生质效。 国家发改委:加大中央投资力度,印发《关于以城市为单元整体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通知》 地方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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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发布) 相关内容:《意见》指出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优先支持社区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重点保障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活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区儿童中心建设等工作。各区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结合实际增加财政经费投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北京市西城区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西财社〔2024〕291号,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2024 年 7 月发布) 相关内容: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按照1000元/生•月(市区两级各500元/生•月)的标准给予生均定额补助,用于抵补办托成本支出。对经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审核确有租赁场地需求(包括举办分址分部)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可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北京市西城区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pdf 江苏省苏州市
《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苏府办〔2021〕38 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 年 3 月发布) 相关内容: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形式,在社区或就业人群密集的区域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质量保障、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江西省南昌市
《南昌市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洪府厅发〔2020〕47号,南昌市人民政府,2020 年 54月发布) 相关内容:新建 / 改扩建托育机构按 400 - 600 元 / 托位补贴,水电燃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洪府厅发〔2020〕47号.pdf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呼政办发〔2024〕12号,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发布)相关内容:对通过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按每托位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对通过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按实际入托人数(月平均入托数)每人每年补助100元运营补贴;对普惠托育示范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鄂尔多斯市《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3〕117号)及《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 相关内容:对于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及提供普惠服务的幼儿园托班,每年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旗区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于达标备案机构按标准给予 10 - 20 万元建设补贴,示范托育机构每年给予3-8万元的运营补贴。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居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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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深圳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暂行办法》(深卫健规〔2024〕1号,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发布) 相关内容:按机构等级补贴,一级 10000 元 / 托位,二级 8000 元,三级 6000 元,分三年拨付(30% + 30% + 40%)。 深圳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暂行办法.pdf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年 3月发布) 相关内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鼓励各地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广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穗卫规字〔2024〕4 号,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发改委,2024 年 9 月发布) 相关内容:2024 年新建机构(公办或公建民营)每个托位补助 2000 元,2025 年新建机构每个托位补助 1500 元。 广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pdf 山东省
《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鲁政办字〔2025〕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 年 1 月 发布)相关内容:公办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幼儿,一并纳入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保障范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幼儿,一并纳入学前教育生均财政补助保障范围。各级政府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安排建设补贴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也应一并安排。幼儿园统筹保障好托班幼儿校方责任险支出。用水、用电、用气、采暖等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单位职工子女入托可按一定比例报销托育费,标准不高于幼儿园报销比例的2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规划 (2021-2025 年)》(济发改社会〔2021〕239 号,由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联合印发。)《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相关内容:积极探索减免租金、税收优惠、金融支持、以奖代补等政策 支持措施,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资源的有效供给。落实托育服务 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探索运营补贴、生均经费等优惠政策,支持存量托育服务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对在我市范围内经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且符合相关标准的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运营补助。 关于印发《济南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规划(2021-2015年)》的通知.pdf
《日照市托育服务能力提升实施方案》(日卫发〔2021〕15 号,日照市卫生健康委,2021 年 9 月 发布) 相关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和普惠性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每班 2 万元,并按照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托位补助。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级普惠托育服务示范点创建活动,评选各类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普惠托育服务示范点。市级财政结合示范点规模大小和示范带动能力给予一次性奖励。 日照市托育服务能力提升实施方案.pdf 《滨州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发〔2020〕3号,滨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发布)
相关内容:制定托育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和保育费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2000元给予建设补助,每生每年1000元给予运营补助,二孩、三孩保育费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400元补助,给予市级示范机构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示范用人单位托育机构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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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安徽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试行)》、《安心托幼托育服务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函〔2022〕357 号,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印发,2022 年 12 月 发布) 相关内容:对经认定的普惠托位,按照每个托位 1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 安徽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试行).pdf 《芜湖市2025年度3岁以下普惠性已备案托育服务机构入托补助方案》(芜卫人口家妇〔2025〕2号,芜湖市卫生健康委,2025年 3月 发布) 相关内容:根据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进行核算,每生每年400元(公立机构每生每年600元),分上半年、下半年由各县市区分别统计、发放。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下同)按2:8 比例、市与区(含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下同)按 4:6 比例承担。 关于印发《芜湖市2025年度3岁以下普惠性已备案托育服务机构入托补助方案》的通知.pdf -
浙江省衢州市 《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衢卫发〔2020〕27号,衢州市卫健委等十部门联发) 相关内容:在用地保障、场地提供、租金减免、税费优惠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2022年,市政府将托育公共服务建设纳入城市公共服务完善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全市共争取到普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4个,中央资金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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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 (试行)》(川卫规〔2025〕2 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发改委等 5 部门,2025 年 7 月发布) 相关内容:对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根据实际入托人数,按每人每月 200 元给予补贴,用于补助机构日常运转,省级财政承担 50%,市、县两级财政共承担 50%。 关于印发《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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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重庆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办法 (试行)》(渝卫发〔2023〕66 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发改委、财政局,2023 年 12 月 发布) 相关内容: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运营补助,市级按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个工作日实际收托婴幼儿数,分托班类型予以补助,乳儿班每人每年补助 900 元,托小班每人每年补助 800 元,托大班每人每年补助 700 元。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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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普惠托育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规社〔2025〕3 号,山西省财政厅、卫健委,2025 年 3 月 17 日发布) 相关内容:对于审核认定的普惠托育补贴,按实际入托 3 岁以下婴幼儿人数和入托月数(最多不超过 10 个月)给予补贴,独立托育机构按每婴幼儿每月 500 元标准,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按每婴幼儿每月 300 元标准发放补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维持普惠托育机构日常运转和提高办托质量,包括办公宣传、水电气暖、仪器设备、玩教具及图书资料购置、从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维护更新、医育结合等支出。 山西省普惠托育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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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 《郑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办法》(郑政〔2023〕19 号,郑州市人民政府,2023 年 9 月 1 日发布) 相关内容:加强财政支持,统筹普惠托育与普惠幼儿园一体化发展,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普惠托育机构,按照备案托位数给予每个托位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依据年度质量评估等级,对普惠托育机构按实际使用托位数分别给予每个托位每月200元、300元、400元的运营补贴。 郑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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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 《长沙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25〕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2025 年 4 月 4 日发布) 相关内容:新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完成登记备案后,根据实际收托效果,对每个托位最高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根据普惠托育机构的实际入托人数,以乳儿班每人每月300元、托小班每人每月200元、托大班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入托补助,建立健全补助动态增长机制。 长沙市高质量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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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 《厦门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实施办法》(厦卫规〔2023〕1号,厦门市卫生健康委等发布) 相关内容:新改扩建普惠托位的托育服务机构,项目验收通过后,每个托位一次性补助建设费10000元,市、区财政按6:4分担,按照 “第一年拨付 40%, 第二年拨付 30%, 第三年拨付 30%” 的方式进行补助;对开设普惠托育班的幼儿园,项目验收通过后,每个托位一次性补助改造费1000元,一次性补助到位;得国家级表彰荣誉的托育机构, 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示范性奖励所需资金, 由市财政承担;普惠托育机构收托 24 个月龄以上至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幼儿 (托大班) , 每人每月补助 300 元; 收托 12- 24 个月龄幼儿 (托小班) , 每人每月补助 400 元; 收托 12 个月龄以下婴儿(乳儿班) , 每人每月补助 600 元。 厦卫规〔2023〕1号(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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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奖励政策
国家层面
《关于组织申报 2024 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社〔2024〕6 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4 年 3 月 15 日发布) 相关内容: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示范项目,每个项目实施期限为两年,中央财政补助 1 亿元,其中 10% 的资金作为绩效奖补资金。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pdf 地方层面
山东省
《烟台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烟卫〔2022〕64号,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2022年10月发布)
相关内容:每年从备案机构中评选 10 家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市级财政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参评机构需在烟台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托位数 30 及以上,收托率不低于 50%,且近 3 年内无不良行为和重大事故。
烟台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项目实施方案.pdf《聊城市公立托育及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实施方案》(聊卫人口家庭〔2022〕12 号,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6月发布)
相关内容:对获评聊城市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按照其备案托位规模及在托实际人数相结合方式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标准为:机构实际托位小于60个的,综合奖补5万元;实际托位大于60个(含)的,综合奖补10万元。县级财政根据县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托位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聊城市公立托育及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实施方案.pdf
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穗卫规字〔2024〕4 号,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发改委,2024 年 7 月发布) 相关内容:国家级示范性机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省级 15 万元,市级(或五星级)10 万元。 广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pdf 山西省
《山西财政助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山西省财政厅,2025 年 3 月发布) 相关内容:以奖代补,分层次激励,省级示范 10 万元、市级 5 万元、县级 3 万元。 江苏省张家港市
《张家港市促进社会办托育服务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张卫健规字〔2024〕1 号,张家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 年 6 月发布) 相关内容:给予建设资金补助,按每个托位 1 万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按 4:3:3 比例分三年拨付,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按托大班、混龄班 300 元 / 人 / 月,托小班 500 元 / 人 / 月,乳儿班 800 元 / 人 / 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收托困境婴幼儿的,由困境家庭提出申请,托育机构按实际统一收费价格减免 500 元 / 人 / 月,运营补助在原标准上增加 500 元 / 人 / 月,给予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奖励,对确定为省级和苏州市级的示范性托育机构,按照江苏省及苏州市相关规定予以奖励,鼓励支持品牌连锁化发展,对在全市范围内连锁经营(同一投资主体)3 家及以上托育机构,或 1 家托育机构收托婴幼儿在 150 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关于印发《张家港市促进社会办托育服务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内蒙古包头市
《包头市育儿补贴及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包府办发〔2024〕126 号,包头市人民政府,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 相关内容:对被确定为国家、自治区、市级的示范托育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运营奖励补贴。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育儿补贴及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广东省珠海市
《珠海市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工作方案》、《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发布) 相关内容:对成功创建的示范机构,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示范期内每年给予示范补贴 10 万元,对符合规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每个托位最高奖励不高于 3000 元,每个机构最高奖励 20 万元,按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实际收托普惠婴幼儿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建设的总托位数),按照 600 元 / 人 / 月予以补贴,按年发放。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卫【2021】346号).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 《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卫发〔2023〕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厅,2023 年 3 月 2 日发布) 相关内容:自2023年起,各市每年对所辖县(市、区)托育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自评,自治区结合各市托育服务工作开展及自评情况对各市进行综合评价,并从2024年至2026年安排资金,对托育服务工作卓有成效、各项指标任务完成较好、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市进行奖励性补助,激励支持各地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工作方案.pdf
家庭支持政策
国家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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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2025 年 6 月 9 日发布) 相关内容:推动普惠托育纳入企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体系,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有关支出,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人单位工会经费可适当补充。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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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 相关内容: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无论一孩、二孩、三孩,每年均可领取 3600 元补贴,直至年满 3 周岁。 《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发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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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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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0月发布)
相关内容:对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各市、县(市、区)依据实际收托数,对二孩、三孩保育费给予分档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00元,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负责制定。 省委、省政府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pdf 《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2023 年 1 月 发布) 相关内容:本市户籍按照生育政策于202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三孩家庭,每孩每月发放600元育儿补贴,对其中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妇女每月加发200元育儿生活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对按照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备案托育服务机构,依据实际收托数,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保育费补助。 《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发布.pdf
《青岛市托育服务保育费补助和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实施方案》(2024年6月发布)
相关内容:对备案托育机构在托普惠性托位按照二孩500元、三孩600元每人每月进行补助(机构和托育家庭各补助50%) 青卫人口字〔2024〕5号-关于印发青岛市托育服务保育费补助和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烟台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补助实施方案(试行)》(2024年7月发布) 相关内容: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依据实际收托数,按照二孩300元/月、三孩400元/月标准给予保育费补助。补助资金由市、机构所在区市财政按2:8比例分担。 烟台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补助实施方案(试行).pdf 《日照市育儿补贴发放(二孩、三孩育儿补贴)工作问答》( 2025 年 4 月发布) 相关内容:按照二孩每人每月300元、三孩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日照市育儿补贴发放(二孩、三孩育儿补贴)工作问答.pdf 《东营市优化生育政策补助资金落实细则》、《关于托育补贴补充规定的通知》 相关内容:对选择按照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备案托育服务机构送托的,根据实际送托月数,按照二孩、三孩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400元的标准为婴幼儿家庭发放补助,补助资金由县区(市属开发区)财政承担,市级给予20%补助。 东营市优化生育政策补助资金落实细则.pdf 《济宁市入托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2023年10月发布) 相关内容: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济宁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居民2020年9月1日以后生育二孩、三孩的并在卫健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入托的,每个月(月实际在园天数不低于10天)按照二孩每人每月300元、三孩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广东省
"惠民托育券" 相关内容:自6月1日起,广东将发放“2025年惠民托育券”,包括体验券与消费券两大类,其中体验券设有5天和10天两种,鼓励家长带娃“试水”托育机构;消费券则根据金额分为5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四个档次,可直接抵扣托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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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支持措施》(衡水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2025 年 4 月 14 日发布) 相关内容:对在市域内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入托的符合政策生育的 3 岁以下婴幼儿,给予托育机构补贴,充抵托育费用,第一个婴幼儿每人每月 300 元,第二个 500 元,第三个 800 - 1200 元,婴幼儿入托时机构直接减免,此外,符合政策生育三孩的产妇还可获得一次性 5000 元分娩补贴。 衡水市卫生健康委、衡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支持措施》的通知.pdf 浙江省杭州市
《杭州市西部区、县(市)养育照护补助发放实施方案》(杭卫发〔2024〕81 号,杭州市卫生健康委,2024 年 8 月 26 日发布) 相关内容:杭州市正式试点发放养育照护券,包括托育券和发育筛查券,托育券面向西部五区、县(市)户籍婴幼儿,0 - 12 个月婴幼儿入托每人每月补助 1000 元,13 - 24 个月婴幼儿入托每人每月补助 800 元,25 - 48 个月婴幼儿入托每人每月补助 600 元。 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2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pdf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关于促进人口集聚 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25 年 4 月 发布) 相关内容:为生育一孩并落户呼和浩特市的家庭一次性发放育儿补贴10000元,为生育二孩并落户呼和浩特市的家庭发放育儿补贴50000元(分五年发放),生育三孩及以上并落户呼和浩特市的家庭发放育儿补贴100000元(分十年发放)。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