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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重要事项告知函——致个人客户

营改增重要事项告知函——致个人客户 太平洋寿险广东分公司
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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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将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将营改增重要事项向个人客户告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现有的营业税制度将从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金融保险业将从此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应地,2016年4月30日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将无法再开具营业税发票。

特对以下重要事项向您告知:

如您的有效保单存在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保费,并且您特定需要取得营业税发票,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告知您的业务联系人,我们将安排向您开具营业税发票。如您不特别告知,我们将视同您不再需要营业税发票。

对于2016年4月30日以后的保费支付,我们将向您提供保险费专用收款凭据作为太保寿险向您收取保费的凭据。

太保寿险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您诚挚的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分公司

2016年4月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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