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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小贴士117丨投保未如实告知,理赔有潜在风险!

服务小贴士117丨投保未如实告知,理赔有潜在风险! 太平洋寿险广东分公司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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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2017年7月,A女士体检发现乳腺肿物,手术后提示乳腺纤维瘤并有恶性倾向,想着自己没有保障,便主动联系相熟的保险业务员投保重大疾病保险。

2017年9月,A女士投保重疾险B,投保时业务员就投保单的健康事项询问其身体情况时,A女士故意隐瞒了疾病时,没有如实告知。

2019年5月,A女士不幸被查出患有乳腺癌,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做出了拒赔解约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结论。

案例分析

A女士被拒赔的情况,源于投保前两个月动了手术并病理提示为恶性倾向,后主动联系业务员要求投保重疾险,且在健康询问时刻意隐瞒病史,故意未如实告知。

提交理赔时,对自己投保前病史矢口否认,后来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其投保前病史和未如实告知事项,认定为带有主观故意性质的带病投保行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以故意未如实告知拒赔解约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知识拓展

询问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未如实告知

保险法规定: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总结

买保险是买保障和心安,不是买纠纷和烦心。我们在投保时一定要做到对投保单中的告知项目如实告知,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已避免以后的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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