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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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本文主要介绍的是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
常见的保险欺诈行为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
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保险欺诈的常见手段
(1)虚构事实。
(2)故意不如实告知。
(3)先出险后投保。
(4)冒名顶替。
(5)预谋杀人。
(6)医患勾结,出具伪证。
案例分析
2014年12月9日,陈某在其儿子陈某成已溺水死亡的情况下,与A人身保险公司营销员况某婷合谋,通过况某婷在A人身保险公司为其子购买意外保险。同月21日,陈某向A人身保险公司报称其子于当日溺水死亡,并提供虚假死亡证明、土葬证明等材料给况某婷,让其代为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况某婷在明知材料不真实的情况下,仍代理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陈某最终获得保险赔偿金10万元。
2015年1月27日,涉案保险公司出险地调查员调查发现一份被保险人2014年11月24日在当地医院的抢救记录,而该日期在保单承保生效日之前,该案涉嫌出险后投保。涉案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审讯,投保人陈某承认保险诈骗事实,同时供称营销员况某婷合谋诈骗。在涉案公司配合下,况某婷到案并供述犯罪事实。经法院审理,陈某、况某婷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况某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件来源:《保险欺诈典型案例汇编》
保险欺诈的责任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行政责任】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