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系列宣教活动
今年全国银行业保险业“3·15”活动的口号为“以人民为中心,增强金融消费者获得感”,我们开展了一系列宣教活动,今天是“你的权益,我的责任”第四篇:以案说险。
希望通过今天的案例,让大家了解“如实告知”是对自我权益保护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以案说险
真实案例一:
A女士2019年4月投保保险公司医疗费用型保险,告知肝血管瘤住院史,并提供相关病历。公司根据核保规则剔除肝脏方面的责任承保。
2020年A女士因“肾透明细胞癌”,申请健康保险理赔,因投保已如实告知病史,且此次疾病与肝脏无相关性,公司按照合同赔付医疗费用50324.2元。
真实案例二:
B女士2017年9月投保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故意隐瞒了2017年7月体检发现乳腺肿物情况,未如实告知病情。
2019年5月,B女士不幸被查出患有乳腺癌,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部门依据其投保前故意未如实告知乳腺病史且与此次重疾相关,拒赔解约且不退还保险费。
为什么B女士没有获得赔偿呢?
保险作为一个合同,诚信是最基本的原则,B女士没有如实告知是导致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
保险法小知识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