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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权益 我的责任”系列之四丨以案说险:“赔”伴左右,护你权益

“你的权益 我的责任”系列之四丨以案说险:“赔”伴左右,护你权益 太平洋寿险广东分公司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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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赔”伴左右,护你权益

3.15消费者权益系列宣教活动

今年全国银行业保险业“3·15”活动的口号为“以人民为中心,增强金融消费者获得感”,我们开展了一系列宣教活动,今天是“你的权益,我的责任”第四篇:以案说险。

希望通过今天的案例,让大家了解“如实告知”是对自我权益保护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以案说险

真实案例一:

A女士2019年4月投保保险公司医疗费用型保险,告知肝血管瘤住院史,并提供相关病历。公司根据核保规则剔除肝脏方面的责任承保。

2020年A女士因“肾透明细胞癌”,申请健康保险理赔,因投保已如实告知病史,且此次疾病与肝脏无相关性,公司按照合同赔付医疗费用50324.2元。

真实案例二:

B女士2017年9月投保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故意隐瞒了2017年7月体检发现乳腺肿物情况,未如实告知病情。

2019年5月,B女士不幸被查出患有乳腺癌,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部门依据其投保前故意未如实告知乳腺病史且与此次重疾相关,拒赔解约且不退还保险费。

为什么B女士没有获得赔偿呢?

保险作为一个合同,诚信是最基本的原则,B女士没有如实告知是导致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

保险法小知识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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