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权益 我的责任”系列之五
从《民法典》看
“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中国太保寿险广东分公司
前言
中国太保寿险广东分公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开展金融法律知识普及教育与宣传,为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金融服务作努力。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现行《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及侵权责任编等编章中,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相关规定。
借此“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机会,
与您一起解读《民法典》中的“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01
《民法典》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民法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02
《民法典》
关于消费者与个人信息
保护的创新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维权组织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个人信息得到保护权、监督权等十项基本权利,《民法典》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明确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民法总则》第128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规定为《民法典》第128条全盘继受,消费者正式进入《民法典》成为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并列的第5类民事权利受特别保护的法律主体,具有了民事基本法上的明确法律地位。
同时,《民法典》明确了民事基本法与民事特别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时的适用顺位,即民事特别法对消费者权利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定。
增强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在法律逻辑层级上具有统帅其他民事特别法规范的作用,可为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提供民事基本法的规则支撑和体系支持。
《民法典》填补了我国民事基本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不足,在人格权编第六章单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篇章,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了专门规范。另外,《民法典》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中也存在不少与个人信息保护间接相关的条款。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民事基本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框架和基础,对于包括保险消费者在内的个人信息的保护而言,这些规定作为一般法规则均具适用性,为保险消费者等个人信息主体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有利于实现更充分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保险消费者在日常民事活动中,若发现个人信息发生泄漏的,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反馈,主动维权。
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条款予以说明。
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会要求保险代理人向保险消费者(即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责任等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时,电子化投保流程中亦会将格式合同条款嵌入其中,要求投保人进行详细阅读。
为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了解保险保障基本情况,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当根据投保流程阅读保险合同条款,详细了解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并要求保险代理人进行说明。保险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若发现保险代理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督促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履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