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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保单拒保
2021年4月,何女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1万,投保时业务员就投保单的健康事项询问其身体状况时,何女士没有告知我司有住院记录。
2022年10月9日,何女士保单失效向保险公司提交资料复效,需要重新健康告知,此时何女士才告知保险公司其2012年因肾病综合征,局灶性节段性肾小球肾炎住院治疗,转核后保险公司核保结论为谢绝承保。
2022年10月13日,何女士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保单全额保费,最终保险公司不能满足客户诉求,只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该案属于投保人带病投保而导致保单复效谢绝承保。何女士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其身体状况而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对承保标的做出正确的核保结论。后来保单失效客户再补充其投保前病史和未如实告知事项,认定为带有故意性质的带病投保行为。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