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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投保人“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以案说险:投保人“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太平洋寿险广东分公司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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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树立正确投保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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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保单拒保

2021年4月,何女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1万,投保时业务员就投保单的健康事项询问其身体状况时,何女士没有告知我司有住院记录。

2022年10月9日,何女士保单失效向保险公司提交资料复效,需要重新健康告知,此时何女士才告知保险公司其2012年因肾病综合征,局灶性节段性肾小球肾炎住院治疗,转核后保险公司核保结论为谢绝承保。

2022年10月13日,何女士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保单全额保费,最终保险公司不能满足客户诉求,只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该案属于投保人带病投保而导致保单复效谢绝承保。何女士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其身体状况而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对承保标的做出正确的核保结论。后来保单失效客户再补充其投保前病史和未如实告知事项,认定为带有故意性质的带病投保行为。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实告知”四个常见误区

1.“疾病已经治愈不需要告知”

许多消费者认为,疾病既然已经治愈,就不需要告知了。但如果是慢性病(如:高血压、胃炎)、重症疾病等,即使当时符合临床医学治愈条件,也存在较高复发的可能性,而保险医学关注的是疾病长期愈后情况,所以,就算是满足临床医学治愈条件,也有可能投保时不能承保,并存在无法获赔的风险。

2.“只有住过院才需要告知”

很多消费者从未住过院,便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健康问卷询问栏填写的都是“否、无异常”。殊不知,住院并不是判断疾病是否严重的标准,也不是判断能否承保的条件。如乙肝病毒携带者、甲状腺结节等,临床医学一般不需要特殊治疗,但保险医学可能加费、除外责任或延期承保,甚至拒保。

3.“多年前的疾病不用告知”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特别询问消费者两年或五年内的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情况,部分消费者就认为只需要告知两年或五年内的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情况,殊不知,保险公司还会询问消费者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某些症状或疾病(健康告知书会列明具体症状或疾病种类)。这意味着,多年前的疾病也需要进行告知。

4.“无需告知不良生活习惯”

例如,被保险人是否存在长期大量抽烟、饮酒史等,虽然临床医学可能无需立即治疗,但是,购买保险投保时可能加费。保险医学关注的是长期发展,需要充分考虑长远情况,因为一旦做出决定便不能修改,一诺千金。

温馨提醒

保险合同的订立,双方都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一份有效合同是合同双方正确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必要基础。所以大家在购买人身险保险产品时,请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让保险失去保障功能,为未来的理赔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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