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生活中,每个角色都会赋予我们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我们承担保险消费者的角色,《保险法》将其称之为“投保人”。投保后,我们享受什么样的权利,又要承担哪些义务呢?小编带你一起学习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有哪些吧!
投保人的权利
1.知悉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合同变更请求权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3.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4.复效请求权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若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效力的请求。
5.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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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义务
1.如实告知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按约缴付保险费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出险通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4.提供事故证明、资料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