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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2017年5月,李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疾保险。2020年5月,李女士因个人原因想暂停缴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极力劝说,提醒虽有2年复效期限,但复效需要重新健康告知,如健康状态出现问题,可能无法复效。但李女士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还年轻,身体在2年内不会出现问题,保单停缴后于2020年7月失效中止。
2022年4月,李女士因再发脑梗死住院,住院期间想起自己投保的重疾保险已经失效了,出院后急忙到公司申请复效,在补充健康告知后,保险公司核保审核,最终不予复效,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02
案例分析
合同条款规定对于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因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未交费且无保费垫交的约定,导致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保险合同中止后可在2年内申请复效。一般只要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符合承保条件,保险公司是不会拒绝复效的。
本案李女士保单中止后健康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复效时经重新核保不符合承保条件,只能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李女士对保单临时失效可能存在的后续风险没进行综合考量,面临失去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风险。
思考
在宽限期内,保单失效对客户有什么不利影响呢?
1.失效后申请恢复效力时需要告知健康状况,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效力。
2.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3.效力中止期间,分红险不享有红利分配的权利。
4.保单恢复效力后需重新计算观察期(等待期)。
5.保单复效时不仅需要补交所欠续期保费,可能还要支付相关利息。
6.部分一年期附加险不能和主险一同复效,且同张保单上不能再次新增。
7.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未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自动终止,按照合同约定退换保单的现金价值。
03
案例启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评估持续缴费的能力。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前提,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保费,可避免保单失效后因健康告知问题导致失去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