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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教育宣传月|以案说险: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金融教育宣传月|以案说险: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太平洋寿险广东分公司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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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案例介绍


关女士很有保险意识,她有个活泼可爱的侄女,非常疼爱她,于是想为侄女添加一份重疾保障。因此,关女士跟弟弟、弟媳拿了侄女的相关证件后,由关女士作为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官方平台为侄女投保了重疾险。提交投保需求后,进入核保环节,但最终结论是谢绝承保。关女士不理解,明明按流程投保,为什么保险公司要拒保?








案例分析


为什么保险公司对关女士投保做出拒保结论?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上述案例中,关女士与其侄女既不是直系亲属,也不具有抚养、赡养关系,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不能为其投保。








案例启示


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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