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案例介绍
2021年4月,陈女士为本人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20万元,投保时业务员就投保单的健康事项询问其身体状况时,陈女士没有告知有住院记录。
2022年10月9日,陈女士因保单失效向保险公司提交资料复效,需要重新健康告知,陈女士此时才告知保险公司其于2012年因肾病综合征、局灶性节段性肾小球肾炎住院治疗,保险公司转核后的核保结论为谢绝承保。
2022年10月13日,陈女士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保单全额保费,保险公司未满足其诉求,只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该案属于投保人带病投保导致保单复效时被保险公司谢绝承保。陈女士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身体状况而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对承保标的做出正确的核保结论,后因保单失效再补充投保前病史和未如实告知事项,认定为带有故意性质的带病投保行为。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启示
保险合同的订立,双方都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一份有效合同是合同双方正确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必要基础。
所以,大家在购买人身险保险产品时,请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让保险失去保障功能,为未来的理赔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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