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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教育宣传月|以案说险:关于如实告知的那些误区

金融教育宣传月|以案说险:关于如实告知的那些误区 太平洋寿险广东分公司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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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汇聚金融力量 共创美好生活



以案说险

关于如实告知

的那些误区


2021年3月,客户吴女士购买某保险公司医疗险,投保时告以前曾患肾结石,现已治愈且无复发,故保险公司对保单正常承保。

2022年6月,吴女士因乳腺癌住院治疗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吴女士投保前肾结石未治愈,另在2020年10月B超检查发现右侧乳腺结节,Ⅳ级增生,未告知保险公司。最终,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拒赔,并对该保单解约。

吴女士不理解,已经做了健康告知,保单也已承保,保险公司为什么还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01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上述案例中,吴女士未如实告知,虽然保险公司正常承保了,但是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02

知识普及

投保过程中,由于缺乏保险常识,人们经常对“如实告知”存在以下误区:

1

误区一:只有住过院才需要告知

从未住过院,便在健康告知时选择“全部为否”,殊不知,住院并不是判断疾病是否严重的标准,也不是判断能否承保的条件。如乙肝病毒携带者、高血压等,临床医学一般不需住院,但保险医学可能加费、除外或延期承保,甚至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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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做了告知就会被拒保

要分不同情况,如果是上呼吸道感染、急性胃肠炎,阑尾炎等常见疾病,如实告知后,对承保影响较轻,可标准承保;但如果是慢性病、重症疾病等,即使当时符合临床治愈,也存在较高复发的可能性,对承保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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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多年前疾病不用告知

保险公司会特别询问某些年内体检异常或住院情况,消费者就认为仅告知两年内病情即可,殊不知,保险公司还会询问消费者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某些症状或疾病,这项询问无年限限制,意味着多年前的疾病也需要进行告知。

4

误区四:告知疾病与实际不符

消费者做健康告知时需要履行最大诚信原则,按疾病实际情况如实告知。部分健康告知涉及医学名词,消费者可能看不懂,所以在填写健康告知之前,提前准备好自己的病历和检查报告,以病历或报告上阐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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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五:已做体检就不用告知

由保险公司发起的承保体检,会使保险公司对消费者身体情况有所了解,但体检项目与保险公司询问的项目并不完全一致,体检的目的与询问的目的也不完全相同,因此体检无法取代询问,故投保人不能因为体检而免除如实告知义务。


03

案例启示

保险合同是一份基于诚信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我国《保险法》对“如实告知”做了明确要求,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面临合同被解除、不能得到理赔等后果,如果存在严重故意欺诈行为,甚至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为了保障合法权益,订立保险合同时,请消费者务必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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