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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郭女士于2017年8月购买了某保险公司20年缴费期间的重疾险,每年都按时交费。2023年8月,郭女士因胃癌住院治疗,没顾上缴纳本期保费;一个月后,郭女士出院了,担心没交保费会影响本次理赔,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核定郭女士本次出险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在给付重疾保险金时扣除了郭女士所欠缴的本期保费,正常完成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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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知识普及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学以致用
上述案例中,虽然郭女士是在保单宽限期内出险,保险公司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后,仍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设定宽限期,目的在于避免合同的非故意失效,最大程度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单宽限期内,除了享有《保险法》规定的理赔权益,还有这些非常人性化的作用:
1.投保人若一时资金紧张交不起保费,可以把宽限期作为缓冲期,有宽松的时间去筹集保费,为维持保单有效性上了一道保障。
2.投保人若要调整自身保险规划,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考虑是否续保,若要重新购买保险,投保人可以利用这段时间进行新旧保单过渡,避免出现过长的保障空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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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宽限期是保险公司给投保人设置的一个很温馨、很贴心的缓冲期,一定要善用“宽限期”,最好能在宽限期内完成缴费,保证保单维持效力,最大程度的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此提示消费者,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保费,保单效力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若要恢复保单效力,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并重新进行健康告知,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出现问题,保险公司可能不会同意复效,将失去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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