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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对接信托服务(七):保全对接信托特殊要求(2)

保全对接信托服务(七):保全对接信托特殊要求(2) 太平洋寿险广东分公司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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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对接信托服务(七)

保全对接信托特殊要求(2)


一、招行渠道承保的保单

对接信托业务特殊规则



招行渠道承保的保单,办理对接信托业务时,需关注信托合同签订人为投保人(且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前的受益人必须为投保人。否则需先将投保人变更为受益人后,再将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


二、对接信托保全变更

对保单状态的要求



身故受益人、生存金受益人变更信托公司时,对于保单状态失效或者保单有垫交有贷款的,不能申请变更,需先办理复效或还款后再申请

投保人变更信托公司时,对于保单有垫交有贷款的,不能申请变更,需先办理还款后再申请


三、追加保单对接信托

应备资料的特殊情况



客户在已签订的信托合同里追加保单,办理变更时无法提供告知函或变更通知函,并且信托合同上也不体现本次办理的保单号时,可由客户出具本人签字的书面情况说明信托公司书面(包括电子邮件)确认后办理。

情况说明体现保单与信托合同的关联关系即可,比如可以包含变更的保单号、信托公司名称、追加的信托合同编号等信息。



往期回顾 | 保全对接信托服务(一):信托服务设立标准
往期回顾 | 保全对接信托服务(二):身故受益人变更指引
往期回顾 | 保全对接信托服务(三):生存金受益人变更指引
往期回顾 | 保全对接信托服务(四):投保人主体变更指引
往期回顾 | 保全对接信托服务(五):信托保单锁定与解锁
往期回顾 | 保全对接信托服务(六):保全对接信托特殊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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