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对接信托服务(七)
保全对接信托特殊要求(2)
一、招行渠道承保的保单
对接信托业务特殊规则
招行渠道承保的保单,办理对接信托业务时,需关注信托合同签订人为投保人(且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前的受益人必须为投保人。否则需先将投保人变更为受益人后,再将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
二、对接信托保全变更
对保单状态的要求
身故受益人、生存金受益人变更信托公司时,对于保单状态失效或者保单有垫交或有贷款的,不能申请变更,需先办理复效或还款后再申请。
投保人变更信托公司时,对于保单有垫交或有贷款的,不能申请变更,需先办理还款后再申请。
三、追加保单对接信托
应备资料的特殊情况
客户在已签订的信托合同里追加保单,办理变更时无法提供告知函或变更通知函,并且信托合同上也不体现本次办理的保单号时,可由客户出具本人签字的书面情况说明或信托公司书面(包括电子邮件)确认后办理。
情况说明体现保单与信托合同的关联关系即可,比如可以包含变更的保单号、信托公司名称、追加的信托合同编号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