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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题学习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专题学习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福建能源石化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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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


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要求落实到具体法律中,充分彰显国家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决心和意志。



集团公司身处能源石化行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环境和生态保护关系密切。时值 2022年“民法典主题宣传月”,我们在此共同学习《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

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一般而言,侵权行为有两个要素,一是主观上有过错,或故意或过失;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

但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而言,只要存在侵害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担责。这就是法律上讲的无过错责任。

举个例子,企业的排污管被某工程公司挖断,废水外溢造成村民农田受损。村民向企业索赔,企业说不是我的错,该找工程公司。能成立吗?不能。因为按照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废水外溢的原因不问,只要造成了村民损害,企业就要赔偿。当然,企业赔偿后,可以向工程公司追索。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通常情况下,受害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他受到的损害,是侵权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也就是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首先认定行为人要承担责任;行为人要想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话,就要证明损害后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或者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或者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

三、特别责任--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除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如果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且生态环境可以修复的,国家法定机构或组织(实务中主要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要求行为人将受损害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四、特殊赔偿--惩罚性赔偿

常规的侵权赔偿是补偿性的,即造成多少损失就赔多少。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赔偿,(1)也遵循这一补偿性赔偿的原则;(2)但有例外,如果行为人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危害后果都很大,则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在赔偿损失的同时,额外承担惩罚性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上限原则上是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的二倍。



总的来说,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民事责任,一是“严”,无过错归责+举证责任倒置;二是“重”,赔偿受害人损失+生态环境修复,甚至是惩罚性赔偿。作为企业,要实现绿色发展,在抓生产的同时,也要同步做好生态环保工作。(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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