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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丨《民法典》与企业数据资产保护

民法典宣传月丨《民法典》与企业数据资产保护 福建能源石化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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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年初DeepSeek的横空出世,引爆了中国科创新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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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年初DeepSeek的横空出世,引爆了中国科创新元年。人工智能除算力算法等技术性问题外,其应用还涉及大量的数据,涵盖数据产生、处理、传输、使用等各环节。数据背后的巨大利益使其日益资产化,数据资产的法律保护,也进一步引发社会关注。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对人工智能、数据资产等相关法律问题作出了原则性和框架性的规定。时值2025年“民法典宣传月”,我们在此共同学习《民法典》与企业数据资产保护的相关内容。



民法典下企业数据资产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27条确立了数据资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即:“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方面,此条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的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明确了数据资产具备民事权利的基本地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该规定表明了我国目前的数据资产保护采取的是“一般条款+特别法”的立法体系,即在《民法典》的原则规定之下,还需结合更具体法律如《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项立法或政策文件对数据资产进行保护。


企业数据资产的具体规定






其一,关于“数据”的定义。《数据安全法》第3条对数据作出了界定,即“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国家数据局2024年12月30日发布的《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一批)》进一步明确,“数据资产”应满足“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控制”“能进行货币计量”“带来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的三个条件。企业信息系统载有大量的企业生产、管理和交易等信息,这些信息都具有价值属性,符合条件的都可以成为数据资产。

其二,关于“数据”的确权。数据确权是数据资产化的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2022年12月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又称“数据二十条”)提及,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其三,关于“数据”的利用。《数据安全法》提出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并在保护数据权益的基础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小结

数据资产保护是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必修课”。《民法典》的原则性框架和其他特别条款规定,明确了应在数据资产的安全保护前提下,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对数据资产保护而言,可以尝试从加强数据系统软硬件的防护、完善信息与数据保密机制、数据使用有偿化等维度加以探索和实施,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释放数据资产的价值,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丨法务部

编辑丨张悦心

校对丨乐   苑 陈仁居

审核丨龚志丹 谢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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