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中明确规定:核电厂的管理必须保证核电厂安全运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核电厂安全运行的三大要素是:反应性必须得到控制,反应堆的热量必须得到及时导出,放射性的后果必须得到包容。
核电厂的管理职能包括决策职能、运行职能、支持职能和审查职能。决策职能包括确定管理目标、确定核安全和质量政策、分配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批准管理大纲内容、制定使员工状态胜任其工作的制度,并根据实现管理目标过程中的业绩对上述各项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计划;运行职能包括在运行状态和事故状态下为核电厂运行做出管理决定和采取行动;支持职能包括从厂内外组织获得为执行运行职能所需要的技术和管理服务及设施;审查职能包括履行运行职能和支持职能的情况进行严格监察,并进行设计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