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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一)】2023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解读

【政策解读(一)】2023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解读 日照交通能源发展集团
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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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不断加大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力度,政策效应得以有效发挥,成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政策工具

集团贯彻执行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4月30日印发《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的通知》,明确加力支持企业创新,36项保障政策中涉及企业创新的占比近50%。同时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坚持创新驱动原则,突出科技创新,科技创新研发费用全额视同企业实现效益,在计算基本指标(70分)时一并予以加回,并将研发投入强度纳入个性化指标考核,研发费用对集团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至关重要。集团积极响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有高新技术企业7家,拥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4个,市级科技创新平台10个,研发投入逐年增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原文及解读

(一)关于对税前加计扣除(加计摊销)的比例的解读

原文: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解读:

1、对于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举例说明:A公司在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还可以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企业在2023年可扣除200万元的研发费用,相应减少了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实现少缴税款、节约现金流的目的。

2、对于能够形成资产的资本化研发费用,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资本化研发费用,不管是在2023年之前还是之后形成无形资产,在2023年1月1日以后均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举例说明:A公司在2022年1月研发形成无形资产,其允许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成本为1000万元,按10年摊销,则在2023年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即可在税前摊销200万元,是普通摊销的2倍,可以有效降低所得税支出,缓解资金压力。

(二)关于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的解读

原文: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

1、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2、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具体解读如下:(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工、料、机部分。具体解读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包括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人工费用中可以加计扣除的项目仅仅包括: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并不包含其他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仅限于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含房屋租金。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仅包含仪器和设备,不包含房屋、建筑物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注意: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供稿|财务部
类型|经验总结类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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