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容易催生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同时,党员干部违反规定任职兼职参与经营活动,也会导致正常市场主体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
“挂证”取酬
某党员干部:我最近刚取得了工程师证书,你帮我打听打听挂靠在哪里合适。
某中介机构老板:巧了,前两天有个公司联系我,我就帮您挂靠在他们那里吧!
在职兼职取酬
某科技公司老板:我们公司最近刚起步想请你担任公司技术顾问,报酬一定少不了你的。
某领导干部:好的,看在老同学的面子上,我一定给你们指导到位。
退休兼职取酬
某领导干部家属:下周你就退休了,这退休生活有没有什么打算啊?
某领导干部:原来管辖的几家公司找上我,要高薪聘请我去他们那边兼职当顾问,待遇很丰厚呢!
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行为作出严格限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中明确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列为违纪行为,依照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处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列为违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党员干部应当铭记,当官发财应两道,想要“两头占”,必然“两头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