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货结算试运行首日,现货市场价格日前出清均价0.837元/千瓦时,因为11-12月现货结算试运行涉及用户侧超额电费分摊,现货价格对用户侧会产生多大影响呢?
11-12月现货结算试运行方案中
在用户侧进行了超额电费分摊
10月也进行了售电公司超额电费分摊
但是11-12月开展现货结算试运行
现货结算试运行下的超额电费分摊
有哪些变化呢?
当售电公司月度竞价、周集中竞争和现货偏差电量电费折算的月度综合价超过0.463 元/千瓦时,计算售电公司高于0.463 元/千瓦时的超额电费,由全体市场用户进行分摊或分享。
相较于10月,11-12月的价格机制有如下变化:一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要求,月竞价格由10月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不超过20%。二是开展现货结算试运行, 按照国家拉大峰谷价差的政策要求,现货市场出清上下限分别为1.5元/千瓦时、0.07元/千瓦时。
02
11月月竞电量较少,现货电量比重大、价格高,分摊电费是否也更高?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的文件精神,对机组实施中长期交易偏差收益回收。机组年度、月度中长期成交电量应不小于其市场电量交易上限和实发市场电量(为负时置零)中较小值的87%,不足电量部分,以月度为周期,按度电回收价格进行结算。
机组度电回收价格=[机组日前市场月度加权平均综合电价-月度竞价交易价格]×h,当度电回收价格为负时取0,h取1.0。
若机组日前综合价若高于月竞价格,且发电企业现货电量高于所设比例约束时,超出部分电量的结算价格将回到月竞价格。
不考虑实时市场偏差、周交易及月度双边挂牌交易(交易量较少)。粗略按照批发侧年度电量占比70%,月竞价格结算电量占比20%,现货价格结算电量占比10%进行测算。
11月月竞交易价格0.554元/千瓦时,若全月市场用户总用电量为Q、现货价格为0.8元/千瓦时,售电公司超额电费度电分摊均价=((20%*Q*0.554+10%*Q*0.8)/(20%*Q+10%*Q)-0.463)* (20%*Q+10%*Q)/Q =0.05元/千瓦时。
注:未考虑机组代购市场电量电费纳入市场用户超额电费结算的部分。
市场用户超额电费度电分摊上限为0.06元/千瓦时,假设用户原零售合同价差为-0.04元/千瓦时,度电分摊不超过0.06元/千瓦时,则该用户综合用电价格最高为涨价0.02元/千瓦时。
转自: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