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4月,《能源法》在2007年第一次征求意见之后,进行了第二次征求意见。时隔十三年,此次征求意见稿突破力度很大,可以看到国家对于能源改革的决心,让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文明建设、绿色低碳能源发展、创新能源发展等相结合,从法律的高度去规范发展路径和方向。
本次《能源法》征求意见的背景是近年来能源领域的改革快速推进,相关法律的制定也应该顺应潮流方向,通过法律的形式把顺应时代发展的能源发展路径及方向固定下来。
粤电售电邀请到资深电改法律咨询机构——阳光时代律所,用更直观的方法解读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
01
《能源法》时隔13年后进行第二次征求意稿意义重大,通过法律形式的引领,让能源回归商品属性,让能源利用更加清洁化、低碳化、智能化,适应我国的能源发展需求。

我们知道中国承诺到2030年实现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达峰。要完成这一目标,2030年较2005年单位GDP碳排放下降在60%-65%左右;同时,非化石能源占比提高至20%。当然,《能源法》的制定不会是仅仅为了响应这么一个承诺,这只是我国能源发展的一个阶段性目标。确切的说,《能源法》应该是主动适应我国能源新时代形势的一个举措。

电力改革、油气领域的变化、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快速发展等,都需要这样一部法律做一个引领。通过法律形式的引领,让能源回归商品属性,让能源利用更加清洁化、低碳化、智能化,适应我国的能源发展需求。
能源产业和消费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制度的建立,都在鼓励高效清洁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通过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低碳能源替代,国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通过市场化机制的建立去实现真正的落地实施,可以说《能源法》对推动我国多类型能源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有着深刻的意义。
02
相比上一版本征求意见稿发布的时机,现阶段中国能源产业的最大不同就是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重要性与地位已经有了极大地提高。

既然是对能源发展新时代的适应,自然少不了对于不同能源类型的定位及发展策略。相比上一版,本征求意见稿发布的时机,现阶段中国能源产业的最大不同就是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重要性与地位已经有了极大提高。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可再生能源章节从不同方面明确规定了具体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确立以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为目标。
把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提高到能源法的地位。
提高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力度,加入了多类型的可再生能源的总体规划。
在法律层面明确企业对可再生能源消纳的保障机制。
在化石能源章节中有火电开发的条款,但是内容单一,并且缺乏细节。建议从法律角度明确其发展路径。让现存机组心里有底,让后来者有指引,避免过分投资,也避免过分消极。

但中国能源发展的另一面,是火电在能源供给结构中,仍然占有绝对的比例。尽管在化石能源章节中有火电开发的条款,但是内容单一,并且缺乏细节。
考虑到火电在中国能源产业的重要性,对于火电开发可以专门设置一个章节,进行细化明确。在承认其能源供给贡献的基础上,给予明确的发展指导规划。尤其是电力市场改革进一步深化的背景下,建议从法律角度明确其发展路径。让现存机组心里有底,让后来者有指引,避免过分投资,也避免过分消极。
03
能源市场化是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亮点。法律上确认了“国家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机制,在竞争性领域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建立有效的能源监管体系”。

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标志着能源领域的计划与市场争论将宣告结束,为能源市场化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基础。
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意见中提出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促进要素自由有序流动、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本章规定了市场主体、价格机制、成本监审、市场秩序等,应该说能源市场化方向在战略上是一致的,也让能源市场化更加得到强化,以法律的形式为进一步深化能源市场化改革奠定基础。
将能源分为“自然垄断”与“竞争性”业务,意味着未来能源投资主体将不再区别所有制,对各类投资主体实现无歧视放开。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开经营,其实是更加明确了各类投资主体的方向,属于竞争性领域的完全放给市场,让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能源价格,通过充分竞争优化资源配置。
在能源市场化方面的诸多进步也不能掩盖本次征求意见稿在能源市场法律规定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的问题。

例如,能源规划与能源市场两条法律规定并没有实现相对应。强调能源市场的顶层设计,串联综合能源规划、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的内容。这样的做法会更加明确能源的市场化,在可市场化的领域加强顶层设计,努力实现绿证交易、碳交易、配额制、可再生能源消纳、电力市场等之间的融合,提升能源使用过程中的交易效率,也为市场提供更好更灵活的调剂手段。
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也没有明文区分,这将直接影响能源改革推进的速度,也将是能源领域的改革核心。
同时,分开经营的法律含义不清,是分开经营、各自核算;还是由不同的主体经营。容易在现实层面含糊不清,出现漏洞。特别是在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的前提下,这往往会成为民营资本参与的心理障碍,能源法的本章的任务之一应该是努力让各类投资者,尤其是民营资本消除这种心理障碍。既然下大决心对能源领域进行改革,那么就要详尽明确,让资本有明确的投资依据。
除了以上这些内容外,本次《能源法》征求意见稿里还有很多有待商榷的内容。比如说有关“规划的监督检查”规定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加强对能源规划的实施。那么是不是需要避免设置核准、备案这样硬性环节,形成行业发展新的障碍。
《能源法》是中国能源行业改革、发展多年成果的展示。我们希望完善了更多细节的《能源法》可以早日出台,为我国的能源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为强大的助力。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专注于能源与环境及基础设施领域,25年来,为境内外能源、资源与环境项目开发、建设、投融资、并购、运营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服务遍及全国各地以及欧美、东南亚、中东、非洲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连年获得钱伯斯能源与自然资源领域评级第一。自2002年起,负责多项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及立法课题,对电改政策法律有深入理解,在电改实务方面具有丰富业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