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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的疑惑问题生活、工作中随处可见,在上一讲粤电售电法务小姐姐结合《民法典》和《合同法》的新旧对比,分析了“合同成立”四个小问题: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通过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合同何时成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你都理解了吗?今天,法务小姐姐带来的主题是“合同条款的注意事项”。
Q1:什么是格式条款?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A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出现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温馨提示,实务中多存在格式合同,企业制订格式条款时应充分考虑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很容易认定为无效条款。

对比:《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新增格式条款制定方如不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将产生的不利后果,同时分项列出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并完善分项规定的内容。
《合同法》VS《民法典》
法律原文
Q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怎么处理?
A2:对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履约期限等约定不明确的,既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确定,也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或其他规定确定相关内容。

对比:《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国家标准”修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增加“推荐性国家标准”,新增“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约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的规定,保护履约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VS《民法典》
法律原文
Q3: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是如何?
A3: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并不会随着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无效。

对比:《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了“不生效”这样的情形。
《合同法》VS《民法典》
法律原文
Q4:定金是什么?如何适用?
A4: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担保方式。适用定金罚则。

对比:《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新增“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的规定,同时明确定金的数额的上限,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合同法》VS《民法典》
法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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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田雨阳
编辑 | 欧亚男
审核 | 成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