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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电售电法务小姐姐第2讲:合同条款的注意事项

粤电售电法务小姐姐第2讲:合同条款的注意事项 粤电售电
202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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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法典》和《合同法》的新旧对比 第2讲




上一讲回顾 🔗

关于合同的疑惑问题生活、工作中随处可见,在上一讲粤电售电法务小姐姐结合《民法典》《合同法》的新旧对比,分析了“合同成立”四个小问题: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通过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合同何时成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你都理解了吗?今天,法务小姐姐带来的主题是“合同条款的注意事项”




Q1:什么是格式条款?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A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出现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温馨提示,实务中多存在格式合同,企业制订格式条款时应充分考虑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很容易认定为无效条款。


对比:《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新增格式条款制定方如不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将产生的不利后果,同时分项列出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并完善分项规定的内容。


《合同法》VS《民法典》

法律原文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对方的要求,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Q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怎么处理?

A2: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履约期限等约定不明确的,既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确定,也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或其他规定确定相关内容。

对比:《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国家标准”修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增加“推荐性国家标准”,新增“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约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的规定,保护履约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VS《民法典》

法律原文


《合同法》第61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Q3: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是如何?

A3: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并不会随着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无效。


对比:《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了“不生效”这样的情形。


《合同法》VS《民法典》

法律原文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Q4:定金是什么?如何适用?

A4: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担保方式。适用定金罚则。



对比:《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新增“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的规定,同时明确定金的数额的上限,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合同法》VS《民法典》

法律原文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合同条款的注意事项,你都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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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 | 田雨阳  

   编辑 | 欧亚男

   审核 | 成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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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电电力销售有限公司隶属于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属广东省首批电力销售公司(代码为SD01),是广东省市场规模最大的售电公司。公司核心业务为购售电贸易、电力新能源贸易、电力商业业务、电力客户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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