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讲
合同的解除
关于合同的疑惑问题生活、工作中随处可见,在上一讲粤电售电法务小姐姐结合《民法典》和《合同法》的新旧对比,分析了合同条款的四个注意事项:
什么是格式条款?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怎么处理?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是如何?
定金是什么?如何适用?
今天,法务小姐姐带来《民法典》和《合同法》新旧对比的第3讲,主题是“合同的解除”。
Q1:如何解除合同?
A1: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通过这两种方式可以解除合同。温馨提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一旦发生可解除的情形或出现约定解除条件,当事人应在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如果没有约定该期限或法律没有规定,也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该权利消灭。

对比:《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约定解除条款中“条件”修改为“事由”,在法定解除条款中增加了“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内容,也即不定期合同的解除制度。同时,《民法典》对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该期限或法律没有规定,除合理期限外,新增“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这也是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合同法》VS《民法典》
法律原文
Q2: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A2:通过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与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也需要区别对待。金钱债务,是指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标的的债务,因其标的性质的特殊性,不需要采用其他违约责任或转化为其他债务履行。非金钱债务,是指标的除了金钱以外的债务,这一类债务的履行会受到一定外在因素条件的限制,因此除实际履行责任外,在法律规定的不能实际履行的情形下,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

对比:《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金钱债务的种类,例如“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类型;在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中,增加了“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的规定。
《合同法》VS《民法典》
法律原文
Q3:合同解除后会有什么后果?
A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就损失要求赔偿。同时,合同中的结算、清理及保密等相关条款依旧有效。

对比:《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新增了第二、三款,分别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与担保责任。
《合同法》VS《民法典》
法律原文
Q4:定金是什么?如何适用?违约金与定金如何适用?
A4:合同如果同时约定了违约金与定金,一旦发生违约,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不能同时适用。温馨提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违约金的种类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一般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好,超过的部分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对比:《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时,新增“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的规定。
《合同法》VS《民法典》
法律原文
关于售电合约的三堂课
《合同的解除》
你都学习理解了吗?
真正的学以致用,
才算是从这一系列的课程中毕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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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田雨阳
编辑 | 欧亚男
审核 | 成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