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编 | 殷殷
小编有话说:针对最近发生的江苏昆山“反杀”事件,小编想问广大读者一个问题,当遭遇致命危险时,你是选择逃跑还是正当防卫?这只是我们处于安全状态下的假设,当真正处于危险之中时,合理的人只能做出下意识的反应,有的人或许会选择逃跑,有的人或许会选择反杀,但小编认为“别动手!你最正确的姿势就是跑,如果实在无处可逃,那就正当防卫吧,毕竟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以正对不正”。小编搜罗了一些关于“正当防卫”的知识分享给大家。

“反杀案”
看古代人如何正当防卫?
● 先秦时期:《周礼注疏》中“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汉代:《周礼注疏》中“郑司农云:‘谓盗贼羣辈若军共攻盗郷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 唐代:《唐律》中“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家役流。

古代“正当防卫”:盗贼入家威胁家人,杀之无罪;有人入家欲行不轨之事,杀之无罪;《唐律·斗讼律》第九条“两相欧伤论如律”对防卫限度进行了规范,例如:如一方只是殴打并无杀害情节,若反抗方将其杀伤,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不能减刑。可见在古代正当防卫随着年代的发展越来越细致。
“反杀案”
看现代人如何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正当防卫,存在以下要件:
● 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且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于预备的或想象的侵害行为,不能借口正当防卫,先发制人,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对于已经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没有实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经实施完了,也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但侵害行为虽已完成,却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况下,则应认为侵害行为仍在继续中。
● 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第三人。
● 防卫不能过当。如果防卫行为不是当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因而对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个规定有利于鼓励人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针对昆山“反杀案”的判定结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本身并没有写明什么情况之下是正当防卫、什么情况下不是,它都是一个原则性标准,具体都要司法人员掌握。过去,防卫人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这种情况,尤其还有一个反追反砍的行为,可能会考虑到一个平衡,后来还有追砍的行为,是不是有点过当?但从于欢案到这个案子,确实看出中国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上是一步一个脚印走上正确的或者说敢于适用的轨道上来了。”
快来看看人民群众的反响

总之,正当防卫的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震慑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轻举妄动;鼓励公民向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
希望大家平时多了解法律知识,知道在危险到来时如何正确地保护自己,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部分素材来自《新编常用法律词典》
“西冷艺文圈”公众号及网络
撰稿 本期编辑 / 殷书芳 校对 / 王显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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