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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莆田公安依托《反诈法》利刃出鞘,连续开出2张“罚单”!

【转载】莆田公安依托《反诈法》利刃出鞘,连续开出2张“罚单”! 莆田公交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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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优争先争效

近日,莆田公安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依托警银协作联动机制,快速排查、快速出警、快速处置对2名“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自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以来,莆田公安全力落实反诈法相关法条法规,对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有一查一、有一处一,连续开出2张“罚单”!


案例回顾

据民生银行莆田涵江支行工作人员介绍,2月4日早上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林某银行卡处于“暂停非柜面”等账户锁状态,怀疑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当即联系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及公安部门对当事人进一步调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林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他人,用于接收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当天下午,白沙派出所联合涵江分局刑侦大队,动员嫌疑人林某到所投案。


2月5日,涵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林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八百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02

2022年12月5日根据上级下发线索,山亭海防派出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核查到黄某将其名下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对方借用黄某的账户共转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资金11余万元,黄某从中获利1400元。

经民警电话通知,黄某于2023年2月7日主动到所投案接受调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已对违法行为人黄某处以罚款1400元,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


法条摘录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希望这样的罚单不再有!”

  //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法律,该法将诈骗罪、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希望广大群众尽快学习了解反诈法知识,牢记反诈宣传这3条:



深化法律观念

要认真学习《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增强保护意识

妥善保管个人的手机卡、银行卡,做到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不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加强社会责任感

如发现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ND



安装“国家反诈中心”官方APP是当前条件下快速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有效手段。双重保护,让诈骗分子无缝可钻!


编辑:陈再金、许华锋
审核:蔡志高、程国泉
审批:郭国庆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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