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进浩挪用公款案件剖析
01
整体案情
张进浩,男,汉族,1985年出生,黑龙江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原某公司J项目部会计。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7年7月被开除党籍。
张进浩刚参加工作时,也和很多年轻人一样,有理想、有抱负,对工作满腔热情,但张进浩平时喜欢玩网络游戏,做贵金属投资。在自己的积蓄投资贵金属失败后,张进浩抱着“翻本”后就“收手”的侥幸心理,利用职务便利一次又一次挪用了单位资金,可这种“借鸡下蛋”的做法没能奏效,反而每次都赔个“底朝天”。为了尽快弥补亏空,张进浩又选择了另外一种方式——网络赌博,但赌博就是个“无底洞”,不仅没有带来想象中的好运,反而导致亏空金额不断加大,最终变成他无法承受的“巨债”。
2016年11月,心理压力巨大的张进浩因害怕东窗事发选择了逃避,提出离职申请。12月初,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发现了J项目部财务方面的问题,此时,张进浩也意识到事情已经败露,他幡然悔悟,12月20日,在所在单位人员的陪同下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2017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2014年至2016年,张进浩利用在J项目部任出纳及主办会计的便利,通过使用现金支票提现等方式,在短短两年的时间内挪用款项数额高达571万余元,其中,用于网络百家乐赌博支出324万元,用于贵金属线上交易支出27.8万元,用于购买福利彩票支出42.7万元,用于鼎盛传奇、拳皇、鹿鼎记等网络游戏支出104.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信用卡消费支出72.7万元。
02
处置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张进浩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投资、赌博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公款罪。2017年8月28日,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判处张进浩有期徒刑十一年。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7年7月17日,所在单位党委给予张进浩开除党籍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017年9月15日,所在单位解除与张进浩的劳动合同。
03
案例警示
生活情趣会对人的思想发生潜移默化的作用,好的生活情趣可以让人身心健康,激励人奋发向上;不良的生活情趣会使人想入非非、玩物丧志,甚至为了满足这种不健康生活方式的需要,不择手段去“圈钱”,做出损害国家、企业利益的事情,最终让人身陷囹圄甚至家破人亡。张进浩本有着美好的人生,最终却因不良生活情趣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年仅32岁却将在监狱中度过漫长的11年,他的沉重代价告诫人们:要提高对事物的鉴别能力,分清美丑、明辨善恶、洁身自好,用高尚的标准约束自己的爱好,用党纪国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古语云:物必自腐而后虫生。面对纷繁复杂的世界,提高鉴别能力,增强抵御腐败的能力至关重要。企业也要在构建“不能腐”机制上多下功夫,防患于未然。一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教育,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学习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二要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采用定期不定期的方法,对重点部门、重要岗位进行常规和非常规检查核实,将监督工作做细做实。三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进一步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从中发现有价值的问题线索,将违法违纪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来源:中国交建 财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