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实现“十四五”目标任务的攻坚之年。为进一步增强全员档案意识,营造人人重视档案,利用档案的良好氛围,在2024年6月9日第十七个国际档案日来临之际,公司围绕“筑梦现代化 奋斗兰台人”主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档案宣传活动。
公司将在“交建通”的“中交档案”分5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进行解读宣传,让大家更加关注和支持档案工作,营造良好的档案工作法治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实施条例》宣传(五)
四十八
国家档案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十九
单位或者个人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十
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十一
档案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
档案服务企业因违反《档案法》和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五十二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中交档案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