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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借鉴】对标新规!又有6地修订省级孵化器管理办法

【参考借鉴】对标新规!又有6地修订省级孵化器管理办法 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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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天津、福建、云南、黑龙江、宁夏、江苏等省份陆续发布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期,天津、福建、云南、黑龙江、宁夏、江苏等省份陆续发布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加上此前的四川、北京、湖北、甘肃、浙江,自《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已有11个省份开展了孵化器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天津市



9月19日,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提出,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包括标准级和高能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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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市级标准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良好。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稳定清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3.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和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及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4.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占比不低于15%或不少于4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5.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孵化资金,或者联动至少一支股权投资基金;上年度有不少于2个在孵企业投融资服务案例。


6.上年度不少于15%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7.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8.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或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累计数量达到5家以上。


9.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高能级孵化器除满足标准级孵化器认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强产业属性。围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


2.强服务功能。孵化模式先进,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测试等服务;能够整合相关创新资源和产业要素,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增值服务。近两年累计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30%。


3.强人才团队。管理团队由拥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学研复合型人才牵头组建,带领一支懂技术、懂创业、懂投资、懂产业的专业孵化服务队伍。


4.强金融赋能。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联动的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以及通过知识产权、房屋租金、孵化服务费等作价入股投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福建省



8月26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特别提到,支持建设细分领域产业孵化器,鼓励孵化器联合产业链龙头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搭建可自主支配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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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省级孵化器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机构应在福建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申请认定时实际对外运营时间和运营机构成立时间均在2年以上,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5%,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15%。


(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六)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八)上年度至少有3家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云南省



8月21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云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新增和优化了部分指标,本质上更加注重孵化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包括:增加在孵企业新增注册数占比、创新型企业占比、在孵企业营收和研发投入增长率、孵化服务收入占比等体现企业质量和孵化器运营能力的判定条件,调整优化孵化资金规模、毕业企业数量等指标条件,适当降低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等要求。


同时,省级孵化器不再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不再开展众创类孵化载体认定,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自正式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年为政策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有省级孵化器资格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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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省级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云南省内运营满1年,信用良好,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2.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3.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4.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5.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0%。


7.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8.累计毕业企业不低于在孵企业数的10%。


9.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黑龙江省



8月1日,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黑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提出,省级孵化器分为省级标准级孵化器和省级卓越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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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标准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鼓励设立专职技术经理人岗位。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六)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七)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八)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省级卓越级孵化器除满足省级标准级孵化器认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属性鲜明。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围绕细分领域开展超前孵化。能够联动技术转移机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等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成果评价、验证熟化、场景开发等服务,致力于孵化培育技术水平领先、知识产权密集、发展前景良好的硬科技企业。


(二)资本运作高效。单独运营或联动不低于300万元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上年度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以及通过知识产权、房屋租金、孵化服务费等作价入股投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三)专业人才汇聚。由拥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有行业影响力的产学研人才牵头,带领一支具有科学家思维、工程师技术、创业者韧性、投资人眼光、管理者智慧、产业链资源的一流创业孵化团队,能够联动省内外创新资源和人才开展深度孵化。


(四)平台功能完善。构建开放式服务支撑平台,深度协同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精准导入项目筛选、早期投资、知识产权、工业设计、供应链及产业链资源等关键要素,为科技企业提供全过程创新、全链条加速、全周期赋能服务。近两年累计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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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自治区内创新主体提供孵化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孵化场地,区内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离岸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则须满足不少于5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配备专职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具有孵化器从业人员持续培训经历)和专兼职创业导师(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和管理咨询专家等),专职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区内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备案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占比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离岸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备案的各类科技企业占比不低于60%,宁夏企业或宁夏企业在当地注册的企业数量不低于入驻企业总数的80%。


(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投融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区内孵化器上年度不少于1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0%。


(七)离岸孵化器上年度在孵企业在宁夏转化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不少于5个,实际完成投入宁夏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八)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十)国家级众创空间、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认定孵化器。


江苏省



7月25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江苏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提出,江苏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包括标准孵化器和标杆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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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标准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运营主体在江苏省内注册并实际运营满2年。


(二)具有稳定清晰、相对集中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融媒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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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系青岛高新区管委直属的国有独资公司。高投集团已逐步搭建成集团化、多元化的发展格局,持续在城市建设、载体运营、现代服务等板块深耕发展;拥有AA+信用评级,旗下32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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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系青岛高新区管委直属的国有独资公司。高投集团已逐步搭建成集团化、多元化的发展格局,持续在城市建设、载体运营、现代服务等板块深耕发展;拥有AA+信用评级,旗下32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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