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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专题三:盗窃罪解读

贪腐专题三:盗窃罪解读 大北农食品集团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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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盗窃罪解读

导语

       盗窃罪是常见的罪名之一,企业员工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今天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盗窃罪】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立案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可以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坚守法律底线,筑牢防范经济犯罪“防护墙”!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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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食品集团
大北农食品集团立足黑龙江、面向大东北,以养猪为主业,同时开展饲料产业、畜牧业、粮食贸易、优质农副产品、粮食深加工、金融、投资等产业。集团立志到2035年,奋斗成为我国重要的特大型现代农业食品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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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食品集团 大北农食品集团立足黑龙江、面向大东北,以养猪为主业,同时开展饲料产业、畜牧业、粮食贸易、优质农副产品、粮食深加工、金融、投资等产业。集团立志到2035年,奋斗成为我国重要的特大型现代农业食品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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