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护理类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专业包括: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中医护理。
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4.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的有关规定。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等环节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评审资格(对已经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申报职称。
(4)违反医务人员行业作风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申报副主任护师职称,需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7年。
2.申报主任护师职称,须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职务满5年。
3.年度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年度或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不计入任职年限。
4.任现职期内脱产进行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年限。
(三)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要求
申报评审副主任护师职称者须参加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报考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相一致。
(四)基本工作量
申报副主任护师基本工作量: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任期内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申报主任护师工作量: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总计不少于35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理记录)。
(五)护理案例
提供5份申报人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水平的护理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护理案例报告、护理查房报告等。
(六)业绩要求
根据不同层次医疗卫生机构不同功能定位,申报人员提供5项以内受聘现职称以来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作为代表作(详见附表)。
三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在专业能力、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三个类别中各提供至少1项代表作。
二级医疗机构和区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至少提供专业能力代表作1项,并在教学能力或科研能力两个类别中任选至少1项代表作提供。
不重复提交同一项代表作。
(一)副主任护师
对在实际工作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有医学类中专学历,受聘主管护师7年以上者,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者;或者具有医学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者,受聘主管护师3年以上,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者,且受聘主管护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副主任护师:
⒈获国家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7),或二等奖(排名前6);或获省部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第1)。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2),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广泛运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5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
3.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市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3名同行专家(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或常委)认可。
4.参与(公开署名)编写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或卫生标准(国家标准)。
5.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业绩成果被省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委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
(二)主任护师
对在实际工作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有医学类大专或中专毕业学历,受聘副主任护师5年以上者,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者;或者具有医学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者,受聘副主任护师4年以上,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者,且受聘副主任护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主任护师:
⒈获国家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6),或二等奖(排名前5);或获省部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2),或二等奖(排名第1)。
⒉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1),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广泛运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200万元以上。
⒊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市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5名同行专家(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或常委)认可。
4.参与(公开署名)编写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或卫生标准(国家标准)。
5.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业绩成果被省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委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
(一)副主任护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急重症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二)主任护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护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附表:护理类代表作要求




投稿指导微信QQ:
1309279885
-扫码关注我们-
获得更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