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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O2O大潮中不正当竞争“漩涡”!

警惕O2O大潮中不正当竞争“漩涡”! 北京因联
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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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O2O行业暗潮涌动!



O2O(Online To Offline,即线上到线下),是指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的线上应用相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平台,是继B2C、C2C之后,电子商务应用的新形态。


近几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以及移动智能终端、位置服务、移动支付等技术的日益成熟,O2O业务进入黄金发展阶段。餐饮美食、家政服务、社区服务、旅游出行等各种模式层出不穷,用户数量呈现出井喷式发展,市场规模保持了高增长的态势。

 

不过眼下,O2O业务需要警惕不正当竞争的“漩涡”。

五花八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随着O2O业务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加速在O2O领域布局,O2O产业竞争日趋白热化,恶性竞争行为也五花八门。


1. 利用技术手段关闭同行软件行为

2015年6月,美团外卖商家Android版App存在后台关闭其他App的行为。这种不正常竞争行为,通过非常隐秘的方式,干预了竞争对手软件的正常运行,属于典型的利用技术手段开展恶性竞争的行为。

2. 线上刷单行为

团购网站在竞争对手促销活动期间,组织人员恶性刷单,这不仅可以消耗对手的市场活动资源,更能阻止其与真实的终端用户接触,让其市场营销活动的效果大打折扣,带来很大损失。

3. 混淆关键词行为

2011年9月,携程设置“9588、9588旅行网、掌上通”关键词进行网络推广,谋取原本属于9588旅行网的潜在客户资源。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4. 商业诋毁行为

2015年6月,神州专车发布主题为“Beat U,我怕黑专车”的海报,直指竞争对手Uber,将专车等同于黑车,混淆视听,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

5. 网页抄袭行为

2011年,爱帮网通过大量复制大众点评的网站内容,获取不当的浏览量和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减少O2O不正当竞争行为需多方发力

O2O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不仅消耗了各个企业的资源、精力,而且最终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行业健康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O2O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减少,需要互联网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司法保护部门以及广大互联网用户的共同努力。


首先,要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组织要深入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加强从业规范宣传,以提高O2O企业守约、守法的自觉性。

其次,在行政保护层面,充分发挥行政监管部门的管理作用。

互联网企业之间竞争造成的纠纷,涉及市场竞争秩序和广大用户合法权益,影响很大。行政监管部门应快速响应,及时约谈相关企业,制止侵权行为,避免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

再次,在司法层面,要降低举证责任难度,提高侵权赔偿额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震慑效果,必要时可采取诉前禁令。
最后,要充分利用电话、邮箱、微博等多种投诉渠道,发挥公众监督的力量,对互联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免责声明:资料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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