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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到乡村几乎已经看不到养猪养鸡的散养户了,许多地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在禁养限养执行过程中已经把散养户给消灭了。
可是,你知道吗,畜禽禁养区原本是不限制散养的。

2015年,国务院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和原农业部联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技术指南》,明确禁养区不限制散养户。
技术指南也说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区,允许建设通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无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解释,当初强调这些说明,主要考虑就是为了避免禁养区成为没有一头猪、没有一只鸡“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也是为了尽可能减少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对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的影响。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将成立专项工作组指导地方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同时将违反法律法规超划禁养区的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和强化监督的范畴。对于排查工作推进不力,或存在虚假整改、敷衍整改以及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将开展专项督察。
针对一些地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由,超过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给生猪生产发展带来的影响,环境部和农业部明确提出了4方面措施:
一是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绝不能打着环保的旗号,借改善环境质量之名,随意扩大禁养区的范围。
二是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针对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和限制散养户等违法违规的问题进行排查,全面核实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
三是立即整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情形,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
四是加强禁养区整改调整政策的支持。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于确需关闭和搬迁的养殖场户,要给予合理的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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