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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无忧文秘新学术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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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州(市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云南省财政关于印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

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反映。


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

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会计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会计事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两个级,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副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实行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到相应会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

第二 适用范


第六条 标准条件 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 申报条


申报会计专业高级职, 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热爱会计工作,

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 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第八 申报会计专业高级职,应具备下列学历和条件: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应取得有效期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

职责相关工作满10.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第九 )及以下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

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 评审条


第十 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悉会计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能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意见.

()业务经历和工作业绩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能够在本单位或本行业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工作起到带头作用.工作业绩较为突出, 能够为有效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发挥重要作用.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年以上;或主持各类小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年以上; 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各类小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年以 .且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持或参与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显著提高了单位的管理水平.

3.在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工作,且主持或参与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绩效评价信贷分析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工作,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业内认同.

4.主持或参与单位内部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财务信息化业财融合资金管控资产管理等体系 和方法与技术等建设工作,有重要贡献,成效显著.

 



5.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者经济效益的其他情形.

)取得会计师职称资格后,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研究成果篇以上.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材等部以上, 且本人撰写 万字以上, 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3.主要完成人,参与省 () 级以上研究课题 项以上或州 ()级研究课题项以上,并通过验收鉴定,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性应用性和前瞻性的作用.

4.县以下人员,围绕本地区本行业会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财会管理办法或制度创新成果等 ()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第十一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握工作规律.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全面掌握会计专业法律法规及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 具有较高的会计政策理论水,较强的分析研判能力,工作经验丰富, 能为本地区本部本单位会计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业务经历和工作业绩

 



长期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能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绩显著贡献突出,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年以上,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年以,或主持小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年以上,且业绩突,为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内部管理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重要岗位主管工作或分支机构财务会计工作年以上,并直接参与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理内部控制绩效评价预算管理,在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经济发展质量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3.连续担任较大规模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合伙人年以上,或连续担任较大规模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中层部门负责人年以上,并在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绩效评价等方面取得业内公认的显著成绩.

4.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方式,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成效.

5.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且担任会计及相

 



关机构负责人10 年以上, 承担单位财务管理组织与制度体系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资金管控体系等的建立和优化工作, 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创新,正式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推广价值.

6.主持或负责起草地方性会计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定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或组织制定本系统全省性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并正式颁发实施.

7.工作业绩突出,业务工作处于省内外领先水平,取得同行公认的重大成果.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后,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篇以上

2.独立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部以上,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篇以上.

3.主持完成国家级研究课题项以上或省级研究课项以上,并通过验收鉴定.

第五 特殊申报评审条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会计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会计师推荐,可破格申报正

 



高级会计师职称.

获得本专业领域国家级表彰奖励 项以上或本专业领域省级表彰奖励项以上.

被财政部聘为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准则制度等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满足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即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云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十四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


第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 一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

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对应关系的,可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八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与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年限是指相应层级职称聘任年限.

第二十条 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的解释:

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是指从事会计管理会计实务和会计中介服务等工作.

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S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等收录的期刊.

)《标准条件中所称业绩成果和研究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

  



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标准条件, 县以下人员包括在县 ()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标准条件中凡涉及以上,均含本级.

标准条件中的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第二十 标准条件202日起执,以往规定标准条件不一致,标准条件.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 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云南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

20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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