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规范》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该规范适用于提供有形商品的电子商务营销平台下的跨境经营活动。
《规范》中明确了供货方和平台服务商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双方签订《跨境商品营销服务合同》,合同中描述了对商品标准标、商品计量、原产地、商品检验和测试、跨境商品在线销售商应进行的商品包装、装运、通知、运输、交货、商品保险、商品备件、商品理赔、付款、商品转让、分包、在线销售商履约延误、违约终止合同、争议解决管理、合同语言、税和关税的管理要求。
有些细节需要供货方和平台服务商格外注意:
商品要求的技术规格标准、计量单位需符合中国技术标准和法定计量单位,若 在标准外也可采用商品原产/来源国或相关地区的官方标准,销售时需要告知消费者偏离中国标准和所采用的标准来源和商品本身的参数。
商品应当来自于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并提供相关服务,该服务可以来自国内或商品来源国或地区。
交货前,跨境商品在线销售商应让货物原产地供货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测试,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
货物送抵目的地后,跨境商品在线销售商或客户应向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疫情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不符合要求,客户可在限期内进行索赔。
可选择一次或多次付清货款,平台方还需收取供货方的履约保证金,交货验收后将自动转为质保金并在质保期满后退还供货方。
若供货商和平台服务商发生纠纷需要仲裁,应由国家制定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按其规则和程序及指定的归属地进行。
《规范》要求跨境商品如果出现了产品质量和服务偏差,客户可以在合同要约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索赔,跨境商品在线销售商应当承担责任负责全部损失并延长更换件的保证期。
以往的进口商品并没有明确要求供货商提供停货产品的备件,《规范》中提及如果供货商不再继续生产已供货产品,则需要在一段时间内承诺提供备品、备件及耗材供应。
《规范》明确了国内的税费由买方负责,国外供货方负责其所在国境内税费。


